贾延江:政府采购应将高校采购作为试点领域
作者:赵颖琨 发布于:2016-07-15 16:04:1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中山大学招标管理中心主任 贾延江 摄影/赵颖琨
6月29日-30日,200余名政府采购人士齐聚“中国汽车城”长春,参加由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网联合举办的第11届全国政府采购监管峰会。为充分探讨交流互联网时代政府采购改革发展的经验和思考,峰会IT分论坛设置了嘉宾对话环节。论坛由政府采购信息网总裁、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刘亚利主持。
在对话中,中山大学招标管理中心主任贾延江谈了目前高校采购的运行情况及其对政府采购发展的思考。
贾延江:IT产品采购模式选择、电子商城是否会取代协议供货,今天对话的两个话题均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个人认为,协议供货虽有好的出发点,但因实施层面上的政策与对策博弈,导致规则被利用,采购结果误入歧途--目前大众普遍认为协议供货价格畸高。
电子商城是一种新生事物。个人认为,除了IT产品以外还可以包含所有通用类产品,且不局限于一定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才能采取电子商城。理由如下:
第一,采购必须遵守自身的客观规律,特别是需求规律。从《政府采购法》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核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廉政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核心即节资和防腐。但个人认为政府采购的根本目的应是满足采购需求。尤其是在高校采购领域,例如某科研课题组的教授需要购买一批科研设备,从实际需求角度出发,采购核心应是采购的科研设备在使用后能够帮助教授科研团队达到该领域国际什么水平,而非重点监控设备的购买中有没有腐败问题或是关注采购中节约的资金数额。因此,个人认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满足产品的采购需求应成为政府采购的首要考量,财政部副部长刘昆所提出的在采购中需坚持需求导向和结果导向,这才是采购的基本要求,政府采购应满足采购人的客观需求。
第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修订应与时俱进。《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正式实施,历经13年至今仍未修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作为《政府采购法》的细化和补充,极大地提高了政府采购法的执行力和约束力,并已尽可能做出一些修订。但由于受制于上位法,部分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当初起草制定《政府采购法》的主要目的是节资、防腐和实现国家政策功能,符合当时的社会背景。十多年后的今天,社会经济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政府采购要实现的功能和达到的效果更多元,应有适应各行各业的具体的采购规则来符合各行业的规律。因此,应该允许最具创新活力的高校作为政府采购的试点领域。关于此,看法如下:第一,目前政府采购的政策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校在“双创”中的发挥。比如科研需要购买进口设备的整个流程通常需要半年左右的时间,甚至买一台电脑也需要三个月。国家用很大力度引进国外人才,如“千人计划”,却因一些政策环境跟不上导致留不住人才或没有政策环境让其发挥作用,这是很大的浪费。所以政府采购应在高校领域中采取一些创新之举。
第三,介绍一下高校在电子化采购方面的经验及做法。高校按照教学科研规律,在政府采购方面已有一些创新的做法作为政府采购的有益补充。如中山大学2003年就已创立起网上竞价的采购模式,将其打造为一个高校共享平台,截止目前已有96所高校正在使用高校网上竞价采购平台。在2003年初创此平台时,全国还没有“网上竞价”这一概念。在2008年之后,不少地方政府采购中心也才用了“网上竞价”这种方式。
目前,多数高校在小额零星采购领域仍遵循尊重采购人真正需求的思路,并在高校网上竞价采购平台操作。在平台上,各高校独立管理本校的竞价采购工作,所有供应商使用一个账号对各高校进行投标报价。另外,全国高校网上竞价采购平台的核心在于教师能自主按采购需求决定想采购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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