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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柳枝:采购人须依法意识强专业技能精

作者:林柳枝 发布于:2015-03-23 16:58:50 来源:福建国税局集采中心

  问题1:采购活动由采购人编制预算开始,组织验收、协助支付资金结束。站在采购人的角度,希望建立起怎样的政府采购市场规则?当前,少数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市场规则的行为表现在哪些方面?

  从最近的政策走向看,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更多事项放权给采购人的趋势,如果这样,那么加强采购人政府采购专业队伍的建设就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之一。采购人依法采购观念和政府采购专业知识技能储备情况如何,不仅直接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成效,而且对采购人如何依法行使权力还是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目前,行业内普遍反映,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都比较“强势”。以我个人对业界的了解,政府采购在法制体系内已运行十多年的今天,采购人(包括领导层和政府采购岗位人员以及技术、需求等部门)依法采购的意识已普遍建立,但采购人在不少环节中之所以仍坚持己见,更主要的原因还是其政府采购业务知识尚未同步充实专业技能尚未同步提高,对于政府采购具体的“法、规、策、令”理解和认识还不够深入透彻,故而对于采购实施过程中专业技能的驾驭和把控不够准确娴熟,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采购人的规范采购行为。

  在政府采购工作实践中,部分采购人对自身采购项目的实质性需求往往缺乏明晰的认识和了解,加之专业技能储备状况又尚未达到具备制定可行性项目技术需求方案的程度,因此常常是人家买什么自己就买什么,别人要什么样的配置自己也要一样的,有些干脆直接套用他人的招标采购文件。其实,哪怕是相同的项目,由于采购人主体、项目预算金额大小、实施点数量及集中度、要求工期、付款条件等诸多因素的不同,任何采购项目也都具有不同于其他项目的自身特性,因此也就必须制定出适用于自身的(而不是照搬其他同类项目)的采购实施方案,而这恰恰是目前采购人的政府采购专业力量所难以承担和胜任的。

  假如能建立一种市场规则,依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帮助采购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进行充分论证,形成切实可行的项目技术需求付方案,为项目采购实施方案的制定提供良好的基础,这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项目采购成功率都是有好处的。完善政府采购市场规则,采购人可以向专业力量借力,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现采购需求精细化、科学化和标准化,为采购活动后续环节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这么说并不是要剥夺采购人的话语权,而是指行使权力要建立在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的基础上。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不良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泄漏领购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数量和情况;评标现场中妨碍和影响专家独立、公正评审;采购结果非己所愿,便找出各种借口不予确认,更有甚者说是非中标(成交)供应商质疑推翻采购结果。

  问题2:完善市场规则需要相关各方共同努力,您对监管部门、操作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有哪些希望或者是建议?

  各级财政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具体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管和处理投诉事项之余,能腾出手来,不仅仅组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类采购人主管政府采购的领导、以及评审专家的培训也是十分必要的。同时还希望监管部门在制定每一项制度、每一份规范性文件时,能深入到政府采购一线进行充分的、有成效的调研和座谈,以便出台的相关规定能更加“接地气”。

  代理机构在代理项目采购过程中,要与采购人形成良性有效的沟通,要利用各种机会向采购人传输普及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及相关知识,引导采购人提交合法合规合理的采购需求。对于采购人有违相关规定的要求,若代理机构一味地“谦让”,这不仅将增加项目采购的风险,也不利于政府采购法制化进程的推进。

  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当事方之一,是采购人了解项目需求的重要渠道,多听他们的真实想法、意见建议(非照单全收),对做好项目采购不无益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因为供应商对该领域的市场情况、竞争对手的相关信息较为熟悉,也许供应商之间就会把采购活动中的问题相互揭露出来,从而规避一些采购风险。希望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知识了解更多、维权意识更强,这样可能会让采购人改变一些几乎形成惯性的思维,让采购活动变得更加规范。

  政府采购涉及面广,评审专家虽然不是“神”,无法做到面面俱到,样样精通,但评审专家的职责要求自身必须不断学习不断“充电”,让自己的专业知识与工作职责相匹配。同时,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对于评审专家是是十分重要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弥补专业知识的欠缺。   (本文作者林柳枝为福建省国税局集中采购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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