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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作者:王冰梦 发布于:2015-01-30 15:13:4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集采目录是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法律框架下开展采购活动的行动指南,因此备受业界关注。在本次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上,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副处长王奇璋向培训学员解读了《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中央目录及标准》)特点和制定原则,通过深入浅出的讲解,详细对比了与上一期中央预算单位的目录及标准相比,在具体品目上变化,促进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

  适当提高部分品目执行限额标准

  "《中央目录及标准》的执行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目录共分四部分,一是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适用于所有各级中央预算单位;二是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适用于对应的部门所属各级中央预算单位;三是标注有京内单位的按照地域来界定;四是标注有京外中央预算单位可择优选择是否属地化采购的,是指中央驻京外'县以下单位'在执行中央集中采购定点服务项目时。如果通过自行采购或当地政府采购的服务价格低于中央定点采购价格,货价格相同服务条款优于中央定点采购条款的,以及当地无中央定点服务商的,可以按照自行采购或当地政府采购结果执行。"王奇璋在课上介绍到。

  财政部在拟定新目录的过程中与时俱进。新一期中央预算单位集采目录和限额标准发布后,成为采购单位编制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也是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年度采购业务活动的主要依据,对采购人有着重要的风向标作用。

  王奇璋在分析对比2015-2016年目录与上一期目录时,他认为,本期目录制定的原则一是与有关行政法规相衔接。货物和服务类品目中,采购人普遍使用、能够归集产生规模优势的品目,方可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但有政策示范效应的品目除外。

  二是提高采购效率。适当提高了办公家具等部分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品目的执行限额标准。为鼓励中央预算单位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从保障中央预算单位服务采购自主权的角度出发,本期《中央目录及标准》原则上不新增服务类品目。但是考虑到与国家公务用车改革相适应,以及国家有统一标准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本期《目录》新增了车辆租赁服务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三是增加可操作性。 鉴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种类繁多,技术标准难以统一,可操作性较差。因此,本期《中央目录及标准》中不再强调列入节能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四类品目调整凸显新目录变化

  王奇璋在课上向培训学员解读,与上一期中央预算单位的目录及标准相比,《中央目录及标准》在具体品目上呈现以下四个主要变化。

  一是新增了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车辆租赁服务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3个品目;二是删除了电冰箱、锅炉、显示器和碎纸机4个品目以及《中央目录及标准》中"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表述;三是明确台式计算机等13个品目的内涵,合并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2个品目,调整公安部等8个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内容;四是新增了中国民用航空局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将其纳入中国民用航空局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发票印刷管理。

  于此同时,为满足采购人的需求,王奇璋还细心的把关于集采目录的各类难点问题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呈现在PPT课件讲义中,进一步帮助培训学员解疑答惑,对厘清政府采购的工作思路起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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