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期“环保清单”调整公布
作者:财政部 发布于:2015-01-29 17:14:3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五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财库[2015]4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部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保局:
为加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我们对已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环保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第十五期环保清单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采购人购买的产品属于强制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要求,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十七期节能清单范围内购买。对于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
二、 相关企业应当保证环保清单所列型号的产品在本期环保清单有效期内稳定供货,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环保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反映,财政部经核实,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制造商作出列入不良供应商行为记录、暂停列入环保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zhb.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 org/)上公告。
三、 第十五期环保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执行第十五期环保清单,不再执行此前公布的环保清单。未列入本期环保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的环境标志产品范围。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财政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制度。在确定工程总包单位时,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明确落实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六、 环保清单中产品的相关销售渠道和联系方式将在上述网站公布。
七、 第十五期环保清单中的台式计算机产品性能参数作为附件予以强制执行,即凡与附件所列性能参数不一致的产品,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八、 环保清单将于2015年7月再次调整并公布,财政部将会同环境保护部对2015年5月31日前取得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的产品进行审核和公示。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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