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调研完善供应商信用管理
作者:张蓁 发布于:2015-09-11 16:38:1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国税系统将实行供应商信用分级管理,依托电子平台系统对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的供应商进行公开考评,A级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可享受加分或优先采购奖励。
“信用比黄金更重要!市场经济下的法治社会,实际就是信用社会。”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在不久前召开的《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调研会上如是说。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网记者在调研会上了解,为了加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提高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诚信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税务总局近期就初步制定的《办法》组织了近30家供应商进行调研,现场互动交流,公开听取供应商建议。
据了解,通过前期的深入研究和广泛调研,税务总局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信用管理已经有了明晰的思路。之所以组织调研会公开听取供应商的建议,主要还是出于对供应商的尊重、对市场的尊重。
顺势而为 制定办法
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及《政府采购法》中对构建诚实信用体系的要求制定,主要针对税务总局及省级以下各级国税局对于其供应商的政府采购信用开展评价、归集、确定和应用等活动。而此次调研活动的目的,在于充分打造一个与供应商互动交流的平台,以求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有效推进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工作的进程,保证政府采购项目的质效。
那么,国税系统为什么要制定这样一个《办法》?其背后又有哪些问题值得关注?今年2月,财政部在《2015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中提出,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不断优化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环境”。可见,治理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失信行为势在必行。
鉴于目前在政府采购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供应商缺乏诚信的情况时有发生,质疑投诉也屡见不鲜,甚至供应商的信用问题可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开展以及政府采购的最终质量。因此,不少监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监管部门都在呼吁或推进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税务总局顺势而为,制定的该《办法》将成为推进国税系统供应商信用管理落到实处的关键步骤,同时,也将对其他系统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起到了借鉴作用。
分级管理 赏罚分明
国税系统将如何实现供应商信用管理?据悉,该《办法》一共六章三十一条,主要是从制度层面更加规范供应商的诚信行为,并制定出更合理的评价方法与评分体系,力求做到“全而细”。
“全”:一方面,国税系统的该《办法》主要是针对批量采购与电子采购两大项目体系,覆盖从采购、履约到质疑投诉等全过程;另一方面,主要是针对全国各省、地市、区县以及国税系统各个分局等四级,辐射范围涵盖全国。不过,对于考察范围来讲,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不主张追溯供应商的其他信用情况,目前是以投标、中标供应商为对象的,未中标的可能不纳入考察范围。重点考察由于欺诈、腐败、围标串标等这类原因废标的供应商,而对于其企业的纳税信用等不纳入本《办法》考察范围。”
“细”:国税系统将对供应商实行信用分级管理,依托电子平台系统对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的供应商进行公开考评,目前一共分为A-B-C这三级,每一级都设有详细的量化考核标准,且对于不同级别的供应商将采用不同的管理措施。其中,A级供应商将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且可享受加分或优先采购的奖励;同时,还将免费邀请A级供应商参与税务总局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并介绍其成为A级供应商的经验;对B级供应商实行政策性管理,即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考察其执行情况;对C级供应商则实行相应的处罚。关于是否有具体的处罚措施,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一再强调,“《办法》里都有明确的规定。制定这一《办法》惩戒不是目的,而是为了更好地做好项目。”
当然,据记者了解,国税系统此次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的措施,不只是做到“全而细”,更重要的是要做到“细而严”。在全面、细致地分级管理基础上,以制度、事实为依据,做到“赏罚分明”,不能有人情评价、失实评价,严格依据《办法》标准考核供应商,力求将管理办法落实到位。
在记者随后对到会供应商的采访中了解到,前来参与调研的惠普、海尔等数家供应商均表示,“今天我们来参与调研,感觉收获非常大,这也进一步要求我们要踏实做事,我们以后也会积极参与此类活动。”此外,也有不少供应商表示,这次调研也是对他们敲响了警钟,而制定的《办法》也将对其参与采购活动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他们将根据评价体系指标对自身的产品、服务及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相应的调整。(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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