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科研仪器设备可以自行采购?公安部已界定
2017年是推进和落实中央高校和科研机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关键一年。日前,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印发《关于完善部属院校和科研机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通知》(公装财〔2017〕427号),界定部属院校和科研机构科研仪器设备,规范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适用范围、专家论证等相关事宜。
明确界定“科研仪器设备”是《通知》的一大亮点。根据《通知》,公安部部属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仪器设备,是指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含集中采购目录内产品)以及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实验室环境条件建设、配套服务及配套货物,包括配件、实验材料及耗材、家具、标本、软件、图书资料等,但不包括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职能部门的设备。
《通知》同时明确了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适用范围为部属院校和部属科研机构。据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了解,《通知》所称的部属院校,是指公安部直属管理的高等院校(不含现役);部属科研机构是指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部属科研所、研究中心等。
2016年11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以下简称194号文),明确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不过在实践过程中,哪些产品是科研仪器设备、哪些情形下属于科研活动等问题不太清晰,影响了政策的执行效果。“为此,我们一方面明确科研仪器设备的界定,并用排除法列明了不属于科研仪器设备的情形。”公安部装备财务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规范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专家论证工作,是《通知》的另一个亮点。《通知》明确,公安部部属院校和科研机构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部属院校和科研机构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专家应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包含1名法律专家,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特殊情况下可以是本单位专家。部属院校和科研机构通过采购计划系统对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进行备案,可单次或分次批量在采购计划系统“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进口”模块中编报采购计划。
《通知》重申了194号文关于简化中央高校和科研机构科研仪器设备变更采购方式审批流程、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的要求。同时,要求部属院校和科研机构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制定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细则,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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