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怎么做?贸促会有《办法》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座谈会侧记
验收是政府采购活动结束的重要标志,也是检验采购项目目标是否实现的直接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细化了履约验收的要求,并明确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促会”)财务部制定了《贸促会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借2017年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召开的机会,贸促会财务会组织下属单位进行座谈,听取大家对《办法》的意见和建议。
分两种验收方式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是指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完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结果进行现场检查、检验、综合评定项目实施结果的结论,并客观、公正地做出合格或不合格验收结论的行为。
“《办法》共五章十八条,政府采购验收应遵循严谨细致、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质量的原则。验收人员应严格依据验收标准,客观公正地独立发表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报告。”贸促会财务部制度规划处处长李成刚首先介绍了《办法》出台的初衷和基本要求。
政府采购信息报/ 网记者从培训现场了解到,根据验收标的的重要性,贸促会政府采购验收分为一般验收和简易验收两种方式。《办法》要求项目验收时,坚持“重点突出、分类管理”的方向,合理组织验收团队,验收结果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部分项目可阶段性验收
考虑到部分采购项目持续时间长、采购金额大,贸促会财务部在《办法》中明确可“阶段性验收。”
《办法》规定,采购项目持续时间超过1年,或者采购金额高于500万元以上的,采购人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进行分阶段验收,对履约程度进行核验,出具阶段验收报告,并作为交付、验收、付款的依据。采购人应按照约定,组织验收人员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不过,对同一项目的阶段性验收,一个年度内不得超过两次。
那么,如果第一次验收未通过应如何处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如第一次验收未通过,可补充验收一次。验收过程中如出现违法行为,应终止验收,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对数额及性质特别重大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结果应至少在部门内部进行公示。
服务类项目验收是难题
政府采购项目的类别和复杂程度不同,验收工作的方式方法应有所区别。据了解,2016年贸促会政府采购规模约1.4亿元,其中服务类采购规模超九成。如何做好服务类项目的验收工作?座谈会上,各采购单位畅所欲言,结合各自采购业务内容,对验收工作提出建议。
“我们单位每年都有好多展览项目,一个展览做得好不好,属于优、良、合格或是不合格的哪个等次,验收人员的评价都是主观判断,希望相关条款明确客观评价的标准,并兼顾灵活性。”
“《办法》明确,由采购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相关领域专家验收,有时候采购部门并非使用单位,建议验收时邀请需求部门、使用单位参加,提高验收的质量和满意度。”
“我注意到,好几个单位都有宣传服务采购项目,能否将这几个项目整合在一起,一揽子验收,以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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