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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印发学习贯彻《条例》通知

作者:黎娴 发布于:2015-07-01 14:48:4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为全面学习贯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文化部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条例》的通知。

 
  通知从八个方面梳理《条例》的要求,明确了文化部下一阶段政府采购工作的方向和重点:一是把好政策底线,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二是从源头抓起,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三是加强制度对接,明确采购工程法律适用;四是立足法律依据,细化政府采购程序;五是明确法律责任,强化违法责任追究;六是注重部门会商,突出主管部门审核责任;七是提高风险意识,谨慎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八是公开采购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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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财务司政府采购工作培训会现场。
 
  在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方面,通知指出,《条例》明确了《政府采购法》中提及的“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为此,文化部批复各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资金都应属于财政性资金。通知明确要求,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采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都应纳入政府采购范畴。各单位政采部门应统筹规划好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随部门预算“二上二下”按时准确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无预算、超预算不得采购,先有预算才可以进行采购。政府采购要做到“预算应编尽编、项目应采尽采”。因项目预算调整或临时性采购任务等原因需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应在“二下”预算批复后及时申请追加或调整预算。
 
  在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方面,通知强调,《条例》从法律层面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进行了规范和明确,要求各单位政采部门在编报采购计划时要加强与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的沟通衔接,既要把握好政府采购政策,又要充分考虑采购预算和采购需求。对于《条例》中强调的“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情形,通知要求各单位提前对政府采购需求计划进行摸底,做好采购事项的统筹管理,避免违规风险。
 
  在公开采购信息方面,通知表示,《条例》规定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新《预算法》也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与此同时,财政部正在建立涵盖政府采购全过程的信息公开机制。为此,通知要求,各单位要按照“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做好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公开的准备工作。(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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