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司处级干部业务培训班侧记
《条例》出台 采购人关注三个要点
淅淅沥沥的雨给夏日带来一丝清凉,不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司处级干部业务培训班的学习热情丝毫没有降温。培训期间,如何更好的学习领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如何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具体情况贯彻落实《条例》,成为中央单位热议的话题。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司处级干部业务培训班现场。
《条例》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
“《条例》创新了政府采购管理理念和方式,强化采购需求和结果管理,注重发挥采购人在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选择,以及在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等方面的主体作用。”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调研员王文虎在培训班授课时表示,从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引发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看,突出问题是质次价高和低价恶性竞争。他认为,解决这类问题仅依靠加强采购程序监督是不够的,还需要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做到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履约验收把关严格,才能减少违规操作空间,保障采购质量。
“《条例》明确地把采购需求合理和合法性的责任赋予了采购人,这意味着即使采购人没有参与组织招标和评审,一旦这个项目出了问题,如果是因为需求存在问题,采购人同样要负法律责任。”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综合业务处副处长汪雁在培训班上也分享了她对采购人主体责任的理解。她表示,从以往的采购实践看,很多项目的失败都源于需求不明确。她提醒道,“采购需求虽然有采购部门把关,但主体责任在于采购人”。
《条例》第八章“法律责任”中,涉及最多、最具体的就是采购人,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或报备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规避公开招标或化整为零、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行为都将承担法律责任。《条例》通过一系列规定明确了采购人的法律责任,突出了采购人的主体地位和责任意识。
《条例》强调采购信息公开
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是《条例》的一大亮点。实践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往往通过隐瞒政府采购信息、不按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签订合同等手段,达到虚假采购或者让内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目的。针对此类问题,《条例》从项目信息公开,公开采购文件、中标成交结果、单一来源公示、采购合同及投诉处理结果等方面做了专门规定。
审计署财政审计司副司长常利在介绍政府集中采购中的问题及对策时,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归纳了政府采购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他表示,审计中发现,部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程序执行不严格,采购招标活动中存在未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等问题,希望采购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重点关注《条例》在信息公开方面的新要求。
王文虎着重介绍了《条例》在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面的创新:一是全过程信息公开。包括采购项目信息、采购文件、中标成交结果、政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二是细化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如项目信息应包括采购项目预算,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内容外的合同内容等。三是增加了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公开事项。如限制行政权利滥用的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公共服务需求标准及履约验收情况公开等。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司处级干部业务培训班分组讨论。
《条例》要求建立内控制度
《条例》加大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要求采购人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构建“管采分离、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约”的内控机制。
“《政府采购法》在这方面未做出要求,各单位按照‘管采分离’的原则,明确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即可。随着政府采购改革的快速发展,有必要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甚至建立专职处室和机构,我希望通过培训班这个平台,了解兄弟单位的好经验。”
王文虎表示,政府采购现有的法律体系在采购单位具体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方面仍是空白。法律、行政法规都是原则性的条款,落实到采购人,还要靠各单位完整的内部规程和相应的内控机制去保障。“《条例》从采购需求制定、政策落实、合同履约验收等方面强化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采购人的制度建设将是政府采购改革下一步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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