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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门联合惩戒招标投标活动失信被执行人

作者:黎娴 发布于:2016-10-20 17:34:2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门联合颁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取限制措施。

 
  《通知》指出,诚实信用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有利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行为,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建立健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有效运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动招标投标活动规范、高效、透明。
 
  《通知》明确联合惩戒对象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下列人员: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
 
  《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应依据《民事诉讼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取限制措施。《通知》明确了四项措施:
 
  (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活动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的,应当查询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鼓励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
 
  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在对评标专家聘用审核及日常管理时,应当查询有关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对评标专家在聘用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及时清退。
 
  (四)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招标从业活动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聘用招标从业人员前,应当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办法,查询相关人员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限制自失信被执行人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中删除之时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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