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抓制度建设划清主体责任规矩
6月3日,中央国家机关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马建斌作交流发言。他介绍了近年来教育部制度完善、机构建设、政府采购工作的进展情况。
“教育部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管理范围包括75所直属高校、35家直属事业单位及教育部本级机关。其中,75所直属高校是主体,其集中采购额占系统采购总额的95%以上。由于直属高校承担着大量国家重大、尖端科研任务,因此普遍存在着集中采购工作量大、需求复杂多样、采购需求高、采购时间急、售后服务必须及时跟上等特点。”马建斌首先介绍了教育部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和主要特点。
依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章,教育部早在2003年8月就出台了《教育部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据此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部门政府采购制度,明确和规范了采购资金、采购对象、采购方式、组织形式、实施程序、监督管理及各主体责任等内容。2014年,教育部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对教育系统加强集中采购管理、完善集中采购机制提出具体要求。
“根据国家及教育部相关文件,系统各单位均建立了政府采购内部制度体系,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主体与责任、形式与内容、标准与程序、监督与管理等重要事项。很多高校还围绕合同管理、专家管理以及廉政建设等制订了专门的管理办法。”马建斌介绍说,按目前规定,教育部本级和部属各单位集中采购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执行,分散采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在自行采购落实主体责任中,各单位努力做到采购需求明确、完整,采购政策不断落实,履行验收严格细致,信息全面公开,内控制度不断完善。”
马建斌介绍说,教育部系统通过多年的努力,基本形成了“管采分离、机构分设、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内部明确了财务司、规划司的宏观管理职责和政府采购中心的办事落实职责。教育部财务司是教育部系统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教育部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总体工作;教育部规划司负责政府采购基建工程的管理工作;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承担对系统各单位政府采购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各直属高校、事业单位作为事业法人,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进行具体管理。各单位均设立了以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的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马建斌表示,各单位都确立了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协调管理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截至2015年底,三分之二的直属高校还设立了独立的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实施本校的政府采购工作。机构的建立和完善保证了系统政府采购及集中采购工作的有效部门和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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