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协: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08-20 08:37:00 来源:人民政协网
“律师服务法治政府建设”研讨会上,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在发言中介绍,我国的律师服务法治政府建设的尝试与探索始于上世纪80年代,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律师服务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形成了组建政府法律顾问团、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三种工作模式。服务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几方面:参与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调研、起草与评估工作;办理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法律事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参与重大事件的处理、协调和善后工作;参与涉法信访工作;代理政府涉诉法律事务等等。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这些都属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在市场经济化程度较高、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和地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已是常态。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地区,有约450名律师活跃于律政司、法律援助署、破产管理署、注册总署、廉政公署等政府部门。在美国、英国、德国、俄罗斯、西班牙、阿根廷等国,律师通过法律服务广泛参与政府决策、政府行为,推动了政府依法行政。
此次研讨会上提交讨论的《全国律协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律师服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法治政府建设产生的法律服务需求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推进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显得尤为重要。所谓“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主要是指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购买律师法律服务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现状: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意识落后,制度缺失
近年来,不少地方围绕政府购买律师服务进行了探索,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广东省在《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已明确把“法律服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上海、浙江、湖南、安徽等地也相继对政府购买律师服务作出规定。《指导意见》指出,我国政府购买律师服务还存在重视程度不够、财政投入不足,体制机制不健全,规模范围较小、介入程度不深等问题。少数政府官员对律师服务价值的认识不足,缺乏购买意识,个别政府官员法律意识不强,法治观念欠缺,制约政府购买律师服务的规模和范围。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政府法律顾问柳平律师告诉记者,以律师顾问团制度为例,虽然实行多年,但是其作用的发挥不尽如人意,“多数时候,法律顾问处于‘不顾不问’的状态,发挥的作用比较受限。”以武汉市为例,柳平介绍,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一个是由司法局组织的法律顾问团,另一个则是政府聘请的专家顾问团,前者通常是无偿的义务性服务,政府属于被动地接受,相较而言,专家顾问团的意见更受重视。“这么多年来参与武汉市政府的条例制定、修改以及日常事务决策,也是因为我有专家顾问的身份。”
黑龙江鸡东县政府法律顾问夏炎焱有相同的感受,夏炎焱指出,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让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是一个过于前卫的观念,很多地方政府领导甚至连律师无偿提供的服务都不愿意接受,认为“自己拍大腿就能决定的事情,律师介入无疑是一种干扰”。“促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还需要打破法治观念的壁垒。”夏炎焱说。
“经过10年的运作和完善,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但是得到的回报与他们的付出并不对等。”在北京市朝阳区担任了10年政府法律顾问的郝惠珍结合自己的经验指出,刚开始,为了让政府了解律师,了解他们的作用,律师法律服务以无偿、义务的形式进入,但是现在政府已经体会到律师的作用,在国家鼓励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背景下,应该将律师法律服务纳入购买范围。
建议: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律师服务的政策措施
在研讨会上,广东律协副会长肖胜方律师介绍了广东省各级政府在购买法律服务方面的实践经验,其中较为突出的是“深圳福田模式”。深圳市福田区政府作为全国第一家率先以政府名义向律师事务所招标采购政府法律服务方式的机构,先后投入280万元用于采购法律服务,让律师在本区14个派出所、两个交警大队、5家医院及区法院、区信访局等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并设立23个人民调解室,配备法律专业毕业的人民调解员132名配合律师工作。
“福田模式”在深圳市其他区县也得到成功复制,宝安区政府每年出资300万元购买法律服务,并把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推进律师进社区服务制度化。2008年,深圳市总工会在全国首次以大规模采购法律服务方式建立起工会社会化维权机制,投入300万元,签约7家律师事务所作为市总工会法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截至2011年,每年投入已经增加至将近600万元。
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方面,深圳市无疑走在了前面,但是,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的正式规定将政府采购方式作为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的主要、乃至于首要的方式,其他省市也少有出台相关规定。
郝惠珍介绍,2009年,北京市朝阳区政府提出“三个一”工作目标,即:每个街、乡至少与一家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协议;每个社区要建立一个法律服务平台;每个社区的居民有法律需求能够找到一名律师。到2013年朝阳区105家律师事务所的3657名律师进入511个社区、村提供法律服务,“都是免费服务,没有任何补贴。”郝惠珍说,律师为政府提供服务耗费大量的精力和物力,需要一定的经济补偿。目前,财政补贴还比较少,几乎可以说属于无偿服务。个别单位支付报酬时没有按照律师服务额标准综合考虑费用。
“无偿服务难以调动法律服务人员的积极性,难以维持长久,难以保障服务质量。”郝惠珍说出了大多数为政府提供服务的律师心声,希望律师法律服务能够进入政府采购程序,给予律师付出对等的回报。
在具体操作上,郝惠珍提出,一方面是政府需要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确定费用标准、购买方式、评估体系等等,另一方面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也需要规范收费标准和服务程序。
全国律协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律师服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具体的建立健全推进政府购买律师服务的政策措施:一是要加强载体创新,为政府购买律师服务创造条件;二是要加强能力建设,确保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三是加强观念引导,提高政府对律师服务价值的自觉意识;四是加强机制创新,推动政府购买律师服务规范化、制度化。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这些都属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在市场经济化程度较高、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和地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已是常态。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地区,有约450名律师活跃于律政司、法律援助署、破产管理署、注册总署、廉政公署等政府部门。在美国、英国、德国、俄罗斯、西班牙、阿根廷等国,律师通过法律服务广泛参与政府决策、政府行为,推动了政府依法行政。
此次研讨会上提交讨论的《全国律协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律师服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法治政府建设产生的法律服务需求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推进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显得尤为重要。所谓“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主要是指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购买律师法律服务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现状: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意识落后,制度缺失
近年来,不少地方围绕政府购买律师服务进行了探索,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广东省在《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已明确把“法律服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上海、浙江、湖南、安徽等地也相继对政府购买律师服务作出规定。《指导意见》指出,我国政府购买律师服务还存在重视程度不够、财政投入不足,体制机制不健全,规模范围较小、介入程度不深等问题。少数政府官员对律师服务价值的认识不足,缺乏购买意识,个别政府官员法律意识不强,法治观念欠缺,制约政府购买律师服务的规模和范围。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政府法律顾问柳平律师告诉记者,以律师顾问团制度为例,虽然实行多年,但是其作用的发挥不尽如人意,“多数时候,法律顾问处于‘不顾不问’的状态,发挥的作用比较受限。”以武汉市为例,柳平介绍,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一个是由司法局组织的法律顾问团,另一个则是政府聘请的专家顾问团,前者通常是无偿的义务性服务,政府属于被动地接受,相较而言,专家顾问团的意见更受重视。“这么多年来参与武汉市政府的条例制定、修改以及日常事务决策,也是因为我有专家顾问的身份。”
黑龙江鸡东县政府法律顾问夏炎焱有相同的感受,夏炎焱指出,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让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是一个过于前卫的观念,很多地方政府领导甚至连律师无偿提供的服务都不愿意接受,认为“自己拍大腿就能决定的事情,律师介入无疑是一种干扰”。“促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还需要打破法治观念的壁垒。”夏炎焱说。
“经过10年的运作和完善,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但是得到的回报与他们的付出并不对等。”在北京市朝阳区担任了10年政府法律顾问的郝惠珍结合自己的经验指出,刚开始,为了让政府了解律师,了解他们的作用,律师法律服务以无偿、义务的形式进入,但是现在政府已经体会到律师的作用,在国家鼓励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背景下,应该将律师法律服务纳入购买范围。
建议: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律师服务的政策措施
在研讨会上,广东律协副会长肖胜方律师介绍了广东省各级政府在购买法律服务方面的实践经验,其中较为突出的是“深圳福田模式”。深圳市福田区政府作为全国第一家率先以政府名义向律师事务所招标采购政府法律服务方式的机构,先后投入280万元用于采购法律服务,让律师在本区14个派出所、两个交警大队、5家医院及区法院、区信访局等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并设立23个人民调解室,配备法律专业毕业的人民调解员132名配合律师工作。
“福田模式”在深圳市其他区县也得到成功复制,宝安区政府每年出资300万元购买法律服务,并把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推进律师进社区服务制度化。2008年,深圳市总工会在全国首次以大规模采购法律服务方式建立起工会社会化维权机制,投入300万元,签约7家律师事务所作为市总工会法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截至2011年,每年投入已经增加至将近600万元。
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方面,深圳市无疑走在了前面,但是,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的正式规定将政府采购方式作为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的主要、乃至于首要的方式,其他省市也少有出台相关规定。
郝惠珍介绍,2009年,北京市朝阳区政府提出“三个一”工作目标,即:每个街、乡至少与一家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协议;每个社区要建立一个法律服务平台;每个社区的居民有法律需求能够找到一名律师。到2013年朝阳区105家律师事务所的3657名律师进入511个社区、村提供法律服务,“都是免费服务,没有任何补贴。”郝惠珍说,律师为政府提供服务耗费大量的精力和物力,需要一定的经济补偿。目前,财政补贴还比较少,几乎可以说属于无偿服务。个别单位支付报酬时没有按照律师服务额标准综合考虑费用。
“无偿服务难以调动法律服务人员的积极性,难以维持长久,难以保障服务质量。”郝惠珍说出了大多数为政府提供服务的律师心声,希望律师法律服务能够进入政府采购程序,给予律师付出对等的回报。
在具体操作上,郝惠珍提出,一方面是政府需要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确定费用标准、购买方式、评估体系等等,另一方面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也需要规范收费标准和服务程序。
全国律协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律师服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具体的建立健全推进政府购买律师服务的政策措施:一是要加强载体创新,为政府购买律师服务创造条件;二是要加强能力建设,确保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三是加强观念引导,提高政府对律师服务价值的自觉意识;四是加强机制创新,推动政府购买律师服务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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