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修正草案二审:惩罚性赔偿拟提至3倍
8月27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此前一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向常委会做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在本次提交审议的二审稿中,已将此前拟定的两倍惩罚性赔偿修改为三倍。
而在分组审议中,是否要进一步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则成为委员们讨论的焦点之一。“现在就应该重典治理这个方面了,提高其违法成本。”温孚江委员表示。
两倍变三倍
现行消法中,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相关的赔偿内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
在草案一审稿中,根据各方意见,加大了惩罚力度,相应条款修订为: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
与之同时,还再增加了一条新的规定:经营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但是,即便对于惩罚性额度已有提升,但在上一次审议时,仍有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实践中一些经营者制假售假,甚至生产销售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缺陷商品,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主观恶性较大,草案的规定还不足以惩戒违法经营者,应当提高惩罚性赔偿数额”。
为此,在本次提交审议的二审稿中,第五十四条中将原规定的两倍惩罚性赔偿均修改为三倍。但是,分组审议上,有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仍然认为,“三倍”的惩处力度还不够。
“第54条加大了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但我认为还远不够。依然违法成本太低,维权成本太高,不利于惩处欺诈行为,也不利于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参加分组审议的刘政奎委员表示。
对此,温孚江委员也表示了相似的观点。在他看来,假冒伪劣产品不仅影响全国消费者的权益,也直接影响到中国在国际上的形象以及国际贸易当中的地位。
“我们国家大、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如果不重典治理,这边治好了就会转移到另外一个相对宽松的地方继续造假,很难遏制住这种违法行为。”温孚江委员称。
据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欧广源介绍,去年广东省人大曾专门出台了一个打击假冒伪劣的法规,立法中明确体现重典治理的思路。
比如,法规中规定,在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三者之间,对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的危害,要负第一法律责任。
“我们制定这部法律也参照了一些国家的做法,比如说美国,美国规定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的商品,第一条就要负法律责任,要赔款,造成人身健康损害的,该坐牢就要坐牢,规定得很严格。” 欧广源表示。
因此,他建议草案二审稿可以借鉴广东省的这部法规,对造假者加大惩治力度。
赔偿应设下限
还有部分参加分组审议的委员对草案二审稿第五十四条中有关“欺诈行为”的前置条件表述,表达了不同的意见。二审稿第五十四条最后一款中规定:“经营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
上述表述,在莫文秀委员看来很可能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产生歧义。
“在欺诈行为之前加上明知缺陷仍然提供的限定,明知缺陷存在依然提供的行为与欺诈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是同等关系,还是包含的关系?是存在这样行为是当然的欺诈行为,还是存在这样的行为是构成欺诈?”莫文秀委员质疑道。
因此,她建议应该把“欺诈行为”的前置描述去掉,直接将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表述为:“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不超过其实际损失三倍的民事赔偿。”
而温孚江委员则对第五十四条中另一个前置条件,即“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表明了不同态度。
“有些不会造成严重的伤害,比如说化妆品可能就是含铅多一点,不会造成消费者死亡,这样就可以不追究了?法律不能规定太宽泛,容忍度太高。” 温孚江委员表示。
对于已经升至三倍的赔偿额度,也有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表示,应该改变立法思路,将明确赔偿上限改为确定赔偿下限。
“我不知道生命和健康的损失如何计算?而且这里不应该设上限,应该是设下限,这样更能够体现生命至上、安全至上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刘政奎委员表示。
参与分组审议的黄伯云委员也表示了相同的看法。在他看来,消法修正案应更多体现保护消费者的立法初衷。二审稿中第五十四条规定了三倍的赔偿额,可有些行为对消费者造成的危害很大,“应该在下限有一个最低要求,建议不写‘三倍以下’,改为‘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上的民事赔偿’,以保护消费者利益”。
而列席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杨桂生则给出了折衷建议:请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调取数据,如过去5年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生效判决和调解、仲裁案件,看看赔偿是多少倍,取中位数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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