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集采机构负责政府机关软件采购
作者:本报综合消息 发布于:2013-08-30 09:1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集中采购培训班现场 src="http://file.caigou2003.com/caigouren/buweizaixian/2015-03-01/0157317669aeaa861c2d9cc74ebe67a4.jpg">
资料图片:中央国家机关计算机通用软件政府集中采购培训班现场
8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8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目的是进一步规范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行为,建立长效机制。
《管理办法》提出,各级政府机关要按照勤俭节约、确保政府信息安全的原则,充分考虑实际工作需要和软件性价比,科学合理地制订软件采购年度计划。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机关软件采购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管理办法》规定,各级政府机关采购软件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软件产品管理制度,采购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产品。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规范政府采购软件行为,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准确核实拟采购软件的知识产权状况,防止侵权盗版软件产品进入政府采购渠道。同时,明确需采购软件的兼容性、授权方式、信息安全、使用年限、技术支持与软件升级等售后服务要求,对需要购置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软件,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政府机关软件集中采购,采取协议供货等组织形式,定期公布软件价格、供应商目录等。各级政府机关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应当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对需要购置的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一并作出购置计划。
《管理办法》规定,各级政府机关通过各种方式形成的软件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等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纳入部门资产管理体系,软件配置、使用、处置等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防止因机构调整、系统或软件版本升级、系统或设备更新和损毁等造成软件资产流失或非正常贬值。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根据不同软件资产的特点,坚持制度手段、技术手段并重,有针对性地实施软件资产日常管理和维护。同时,完善有关标准和管理工作程序,实现软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相结合。
《管理办法》要求,各级政府机关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单位当年使用正版软件的资金保障、软件采购、软件资产管理等情况书面报本级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地区当年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情况书面报国务院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汇总、核实后书面报国务院。
各级政府应当将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建立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对未按要求完成软件摸查、采购、安装验收、资产管理、年度报告、长效机制建设等工作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处分。
《管理办法》提出,政府机关违反该办法规定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敷衍塞责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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