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不再批准个人购远洋渔船从事渔业生产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09-03 15:33:00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9月3日电 (曹少年) 据农业部网站消息,近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船更新建造管理工作的通知》,以进一步加强远洋渔船更新建造管理,保障远洋渔业生产安全,推动远洋渔船及船用装备升级,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通知明确不再批准个人新建或购置远洋渔船从事远洋渔业生产,不再批准通过代理或挂靠方式从事远洋渔业生产。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国务院全国现代渔业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农业部关于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渔发[2012]30号)有关精神和要求,加快推进老旧远洋渔船更新,着力提升远洋渔船装备水平,切实做好远洋渔船更新建造管理工作。
考虑到国际组织和部分入渔国配额、渔业资源、市场销售等因素影响,除替代旧船外,通知要求各地不再受理新建金*鱼、鱿鱼、秋刀鱼、公海拖网、公海围网和印尼阿拉弗拉海作业渔船的造船申请。从作业方式上,通知明确不批准建造双拖网、单船大型有囊灯光围网(三角虎)等作业类型渔船和国际组织及入渔国政府限制或禁止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不再批准新建、购置木质渔船和钢丝网水泥渔船。同时,明确不再批准个人新建或购置远洋渔船从事远洋渔业生产,不再批准通过代理或挂靠方式从事远洋渔业生产。
通知还要求,更新建造远洋渔船时被替代的渔船原则上应当开回国内,采取拆解、销毁或用作人工鱼礁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对更新建造程序及有关要求进行了明确,并要求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对不按要求报废拆解旧船或瞒报、谎报有关信息的企业将予以相应处罚。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国务院全国现代渔业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农业部关于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渔发[2012]30号)有关精神和要求,加快推进老旧远洋渔船更新,着力提升远洋渔船装备水平,切实做好远洋渔船更新建造管理工作。
考虑到国际组织和部分入渔国配额、渔业资源、市场销售等因素影响,除替代旧船外,通知要求各地不再受理新建金*鱼、鱿鱼、秋刀鱼、公海拖网、公海围网和印尼阿拉弗拉海作业渔船的造船申请。从作业方式上,通知明确不批准建造双拖网、单船大型有囊灯光围网(三角虎)等作业类型渔船和国际组织及入渔国政府限制或禁止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不再批准新建、购置木质渔船和钢丝网水泥渔船。同时,明确不再批准个人新建或购置远洋渔船从事远洋渔业生产,不再批准通过代理或挂靠方式从事远洋渔业生产。
通知还要求,更新建造远洋渔船时被替代的渔船原则上应当开回国内,采取拆解、销毁或用作人工鱼礁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对更新建造程序及有关要求进行了明确,并要求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对不按要求报废拆解旧船或瞒报、谎报有关信息的企业将予以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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