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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科研机构分类的标准、启动程序与共性政策

作者:政府 发布于:2014-11-19 07:12:00 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国科学院“率先行动”计划暨全面深化改革纲要》提出按照创新研究院、卓越创新中心、大科学研究中心、特色研究所等四种类型,对现有科研机构进行分类改革。为稳步推进分类改革试点工作,中科院研究制定了《四类机构的标准、启动程序与共性政策》。

    一、四类机构分类改革的目标

  1、根据“四个率先”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在院所两级法人管理体制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改革科研组织模式和管理体制,构建四类新型机构,作为院机关分类进行业务布局、业务管理、资源配置和考核评价的主体,形成新型院所治理体系。

  2、通过分类改革,确立四类机构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各自不可替代的定位,破除跨所的法人壁障,克服分散封闭、交叉重复等碎片化和孤岛现象,将我院综合优势建制化,促进重大产出,为实现“四个率先”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3、四类机构是加强院统筹布局的新型组织模式,在集成研究所优势的基础上组建,应成为科技体制改革的试验田、凝聚培养人才的高地、集成院所两级“重大突破”和“重点培育方向”核心优势的汇聚地、承担重大科技任务的主要载体、原始创新和关键技术突破与系统集成的发源地。

  4、鼓励以学科建设和基础研究为主的研究所,与院属大学深度融合,形成科研与教育紧密结合的创新模式。

  总体上看,通过改革逐步建立院所新型治理体系,其中,院层面重点对四类机构进行业务管理,强化调控能力,抓重大、抓集成、抓综合。四类机构按研究性质分类,院资源给予重点支持,实行重大产出导向、重大任务牵引、协同创新管理。通过四类机构建设对现有研究所相关方面的力量进行统一组织、综合交叉、优势集成,发挥对研究所科研工作聚焦、提升和促进的作用。研究所分类改革中,形成新型法人研究机构的四类机构,按照新的管理体制机制运行;未形成法人研究机构的四类机构,相关研究所作为基本研究单元支持其建设,负责有关人事和行政管理。

  二、四类机构的基本标准

  四类机构各具特色,分别代表了我院科研活动组织的不同类型,其标准可从不可替代的定位、有显示度的重大贡献、协同创新的体制机制等三个基本方面来表征,见表1    三、四类机构的启动程序

  1、业务局提出各类机构组建的建议。根据“率先行动计划”总体要求和四类机构的标准,提出相关机构组建的建议书,明确重大产出目标。

  2、院长办公会议审定拟启动的各类机构候选名单和实施方案制定的牵头人与责任部门。

  3、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院内外相关方的意见,与院机关各相关部门互动研究提出给予支持的政策。

  4、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实施方案的咨询论证。根据不同机构的特点,组织不同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充分发挥院学术委员会的作用。

  5、秘书长办公会协调实施方案的相关事项,决定是否提请院长办公会审议。

  6、院长办公会审议决策,批准实施方案,正式启动筹建。

  7、筹建组负责筹建工作,相关局指导督促。若筹建期较长可组织中期评估。

  8、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照实施方案,组织评估验收。

  9、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验收结果,正式任命管理团队。

  10、院长与管理团队的主要负责人签订目标任务书。

  四、总体要求与共性政策

  (一)总体要求

  根据四类机构的标准和特点,院机关加强系统的顶层设计,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开拓视野结合国情,创新管理思路,构建符合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特点和规律的新体制、新机制,既保证四类机构能够凝聚和稳定核心骨干和优势力量,在重要方向和领域联合攻关,又能激发研究所改革发展的活力。

  一是做好宏观布局。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有效集成我院优势力量,统筹布局四类机构。包括:四类机构的宏观经济资源和人力资源总量及配置比例,各类机构的领域布局、数量和规模,遴选条件和方式以及动态调整机制。

  二是分类设计体制机制及配套政策。根据四类机构的标准和特点,分类设计,包括明晰责权利关系的治理结构、管理运行机制、资源配置模式、人事管理等配套政策。

  三是制定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试点先行,树立标杆,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和模式,逐步推开,“十三五”期间建立四类机构并逐步完善体制机制。到2030年,形成相对成熟定型、动态调整优化的中国特色现代科研院所治理体系。

  四是与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同步推进。四类机构建设是我院科技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要按照国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统一部署,做好衔接,统筹协调,同步推进。

  (二)共性政策

  四类机构建设试点过程中,在宏观管理、经济资源配置、人事政策、业务管理、考核评价等方面试行以下共性政策。

  1、四类机构的宏观管理

  院机关对四类机构实行分类管理,主要是战略重点布局、人财物资源组合配置、考核评价与制度建设等。根据四类机构建设需要,院机关下放或相关研究所“让渡”部分管理权给四类机构,以保障其在科技任务实施、人员管理、研究方向设置与经费调控、绩效激励等方面的自主权。相关研究所对四类机构的人员基本人事关系、资产财务进行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条件保障。四类机构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由主要贡献者所在法人单位所有,其收益由参与单位及个人依法共同享有。

  2、四类机构的经济资源配置

  按照“定位准确、规模合理、标准清晰、综合预算”的原则,根据任务要求,分类支持四类机构的人员经费、运行经费、科研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

  一是人员经费,统筹现有资源和增量资源,加大人员经费稳定支持力度,按照核心骨干人员规模核定人员经费,并与院特聘研究员计划等统筹考虑。

  二是运行经费,结合四类机构的队伍、资产规模和学科特点,确定不同定额标准,给予基本运行费的支持。

  三是科研任务经费,稳定支持与对外争取相结合,稳定支持部分主要用于整合资源、集成队伍、前瞻部署项目。

  四是条件建设经费,在基础设施建设和修购专项经费等方面,对四类机构给予相应的倾斜支持,并与相关研究所的建设统筹考虑,避免重复浪费。

  3、四类机构的人事政策

  一是人力资源配置。非法人四类机构原则上不新增编制,新设法人机构的编制从原单位划转,需要从院外招聘人员的,新增编制根据四类机构建设需要核定。单独核定四类机构核心骨干人员的岗位职数。从研究所选聘的人员,岗位晋升时,新岗位不占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同级岗位职数。新招聘人员不占依托单位岗位职数。新百人计划、交叉团队等人才计划和研究生招生指标对四类机构予以倾斜支持,试行院特聘研究员计划。

  二是人员聘用与晋升。四类机构是相对独立的单元,工作人员与四类机构是工作关系,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是聘用关系,通过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自的责权利。四类机构从院外新招聘人员,要听取依托单位的意见,其人事关系由依托单位管理。核心骨干人员不宜在多个机构中兼职,但可以参与项目合作。四类机构独立组织开展岗位竞聘工作,晋升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确认竞聘结果,并计入个人人事档案。

  三是考核与薪酬。四类机构独立组织开展对工作人员的相关考核,考核结果由工作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确认并计入个人人事档案。绩效评价以四类机构为主,依据此评价结果,由四类机构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协商确定薪酬发放办法及标准。四类机构新增的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量单独核定。

  四是流动与日常管理。依据考核结果,对工作人员实行有限期聘用(Tenure-track)及“末位淘汰”制度。鼓励科研人员在四类机构之间和从研究所向四类机构所依托的法人机构流动。新招聘人员离开四类机构后(个人辞职除外)流动相关事宜,由三方协商确定;其他人员离开四类机构后一般应回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其岗位职级应予保留并按本单位人事管理办法执行。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医疗、休假等福利和退休待遇,以及人事档案、各类人事手续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管理。

  4、四类机构的业务管理

  四类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分工是:卓越创新中心由前沿局负责;创新研究院由重大任务局和科发局负责;大科学研究中心的建设运行由条财局负责,相关科研任务部署按照业务管理分工由相关业务局负责;特色研究所由科发局和重大任务局负责。

  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提出机构组建的建议并指导筹建;参加理事会,协调与有关方面的关系,推动有关政策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根据目标任务书进行定期检查,对研究方向、科研任务、资源配置等的动态调整提出意见;协助聚集创新资源,优先在四类机构部署院重大科技任务,协助争取国家和地方重大科技任务。

  根据四类机构建设需要,充分汇聚国家重点实验室、院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的优势力量,适当调整相关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方向和队伍,相关院重点实验室可融入四类机构,相关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可融入创新研究院或特色研究所,具备条件的相关院非法人单元应融入四类机构。

  5、四类机构的考核评价

  依据四类机构目标任务书,院对四类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包括年度报告、中期诊断、五年周期性评估。年度报告侧重态势监测与交流评议,以自评为主。中期诊断侧重了解进展、分析问题、改进工作,自评和专家现场评估相结合。五年周期性评估侧重重大成果产出情况,采用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为四类机构存续、负责人变更、资源配置调整提供决策依据。相关研究所参与对四类机构的评估,其对四类机构的支持和贡献情况作为院对研究所评价的核心或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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