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中国法治政府奖提名奖
原标题:第三届“中国法治政府奖”提名奖
1.山东省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推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改革
滨州市于2011年正式启动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改革,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撤销原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等机构,明确要求凡是符合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进入新成立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建立起全市规范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2.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建立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制度
广州在重大城建项目、地区综合整治、城市废弃物处理、水环境整治和异地中考等5个方面,成立了6个市级、4个区级、2个街、社区级的公咨委。公咨委通过意见征集、过程监督、矛盾协调和工作评价,与政府部门协同工作,达到了沟通协商、引起共鸣、达成共识的效果。
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白庙乡政府:党务政务财务全公开
白庙乡政府采用单笔明细方式推进政府机关财务真公开;采用“工作月评分制度”方式推进政务全公开;采用“村民参与”方式,推进党务再公开。通过公开,提升了白庙乡在全国范围内的知晓度,提高了政府公信力,增进了社会诚信度,招商引资实现了历史突破。
4.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政府:旧城改造的“曹家巷自治改造模式”
2012年,金牛区委、区政府按照依法改造的原则,探索创新“群众主体、政府主导”的居民“自治改造”模式,正式启动改造工程。两年后,一个崭新的曹家巷将破茧重生。
5.江苏省财政厅:推进法治财政标准化建设
法治财政标准化建设指标体系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从健全依法民主科学决策机制、拓展财政业务信息共享机制、推行执法行为全程约束机制、优化预算编制执行管理机制、创新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机制、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制衡机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以及构建廉政风险超前防范机制等10个方面,实现对财政运行和资金管理的全程规范和监督。
6.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六定”政策
2010年,四川省住建厅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结合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设计制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六定”,即定岗位、定职责、定执法依据、定廉政风险等级、定廉政风险点、定防范措施。
7.四川省宜宾市政府法制办: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近年来,宜宾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在坚持科学、依法、民主决策方面积极探索、全面推进,坚持“三大保障”(组织保障、能力保障、制度保障)、实现“三大提升”(提升政府决策法治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全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8.河北省廊坊市政府:推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004年,廊坊市在全市范围启动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连续九年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建立了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平台涵盖58个政府部门,1万家企业基本、优良、失信信息,30个重点行业10万人员信息,持续不断地加大信用市场监管和失信惩戒力度。
9.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政府:法治指数的评估及应用
法治指数,从区本级、机关部门、镇乡(街道)、村(社区)4个评估层面进行评估。余杭区通过法治指数的评估,对未来法治建设重点、努力方向进行分析研判,并通过宏观与微观的结合,把法治的原则要求转化为易判别、可操作的具体标准和法治实践,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健康可持续发展。
10.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出台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2013年3月19日,《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在移民安置规划、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后期扶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全面细化了移民工作的阶段划分和各个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11.上海市金山区政府法制办:完善地方政府行政问责体系
2012年4月,金山区正式出台了区管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与无为行为问责试行办法。试行两年多来又进行了修改完善。特别是对原来的10种问责情形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和补充。修订后的《问责办法》中问责情形由原来的10种增加到了31种。
12.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基层自觉型行政指导模式
“基层自觉型行政指导”是将行政指导工作程序化,并运用飞信、微信和短信等即时通讯平台,让基层工商干部职工感觉到操作简单易行,从工作上的被动应付转变为主动作为,在日常监管中自觉地把依法行政与柔性监管相结合,将行政指导贯穿于工商行政管理全部业务工作中。
13.江苏省盐城市政府法制办:开创说理式执法新模式
2010年,盐城市在全市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说理式执法。说理式执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相对人和相关人员说明事理、说透法理、说通情理,保证法律制度有效实施的一种新型执法模式。
14.安徽省合肥市政府:推行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
合肥市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将案件卷宗材料及处罚的初步意见提交群众公议团,由群众公议团就案件的违法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处罚的幅度等情况进行独立评议并形成公议意见,作为案件最终处理的重要依据。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下一篇:中办:适当提高基层干部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