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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会服务项目资金单独核算

作者:张联成 发布于:2014-11-24 17:5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出台《实施方案》,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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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工作动员会现场。

  民政部日前下发《2015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做好指导管理,严格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质量效益。

  根据《实施方案》,2015年项目预算总资金为2亿元左右,其中发展示范项目(A类)约5000万元,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B类)约6500万元,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C类)约6500万元,人员培训示范项目(D类)约1500万元。

  《实施方案》要求,项目申报工作将优先考虑面向民生、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项目;优先考虑在特定领域发挥独特作用、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作出特殊贡献的社会组织;优先考虑有地方财政资金、福彩资金和社会资金资助的项目;优先考虑上年度项目实施中管理规范、执行有序、效果显着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将依据申报单位的项目规模、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条件确定项目资金额度。

  《实施方案》强调,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申报用途使用资金,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拨付70%的资金,项目中期报告获得通过后,拨付剩余30%的资金。

  财政部、民政部将不定期对各地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并负责组织项目的阶段性检查,以确保项目资金科学、合理、有效使用。

  项目将引入社会审计和评估,对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和重点评估,同时引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总体实施效果进行考评。审计、评估等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项目评审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并将把项目执行与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评估、表彰奖励、行政处罚相结合。

  《实施方案》要求,项目执行单位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资金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同时,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项目资金应当用于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以服务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为基础编列预算。预算的金额和标准应当符合实际,并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配合社会审计、社会评估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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