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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中法高级别经济财金对话联合情况说明

作者:政府 发布于:2014-09-23 07:27:00 来源:中国政府网

第二次中法高级别经济财金对话联合情况说明 

主题:推进紧密持久的中法经济财金战略伙伴关系

  中法高级别经济财金对话是就中法经济财金领域的战略性、全局性、长期性问题进行双边沟通和政策协调的重要平台。2014年3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访法期间,习近平主席与奥朗德总统重申愿在中法高级别经济财金对话(HED)机制框架下根据互利和共同发展原则,进一步深化、扩大双边经济领域合作。

  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和法国财政和公共账目部长萨班于2014年9月15日在巴黎共同主持第二次对话,来自两国政府的高级官员参加。双方欢迎中法建交50年以来双边经济关系取得的进展,强调落实两国元首共识、推进紧密持久的中法经济财金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性。双方重申将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协调,深化金融交流与监管合作,拓展双边贸易投资机会,推进全球经济治理,支持两国经济及全球经济复苏与增长。

  对话期间,双方达成以下共识:

  一、宏观经济形势、政策与全球治理

  1.当前全球经济形势依然面临挑战。尽管经济复苏势头近期有所改善,但总体复苏进程仍然缓慢、脆弱且充满不确定性,复苏步伐参差不齐。发达经济体状况有所好转,新兴经济体仍然是全球增长的重要推动力。然而,很多国家失业率长期处于无法接受的高位。此外,地缘政治冲突升级、金融和能源市场紧张等负面冲击可能严重影响增长。在此背景下,主要经济体应加强宏观经济政策沟通与协调以支持增长和创造就业。随着复苏势头增强,一些经济体已经启动了货币政策正常化进程。中法双方对上述政策调整所带来的潜在风险保持警惕,呼吁有关政策变化应谨慎实施并清晰沟通。双方支持可信的中期财政战略,在保持足够的灵活性以便根据经济状况进行调整的同时保持政府债务的可持续性。双方一致认为,发达和新兴经济体应设计并实施良好的结构性政策,以改善经济基本面、进一步减少不平衡并增强抗冲击能力和强化金融体系。双方呼吁一个更具有代表性、更加稳定、更有韧性、更具包容性的国际货币体系。

  2.双方承诺实施宏大的结构性改革和适当的宏观经济政策,以促进经济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中国政府统筹处理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和防风险的关系,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适时适度预调微调,在坚持区间调控中更加注重定向调控,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同时,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大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确保经济增长的质量与效益。法国政府正在实施一揽子雄心勃勃的、具有连续性的结构改革措施以促进增长和增加就业,同时在中期降低债务率,这一全面战略特别关注公平和社会对话。这一全面战略的目标是:(1)减少劳动力税和公司税以提高竞争力、促进就业;(2)支持居民购买力;(3)保持生产性投资;(4)提高市场效率并减少不合理租金;(5)全面减轻行政负担,简化程序。法国经济在欧洲经济衰退的过程中表现出了韧性。法国政府的首要工作重点仍然是强化复苏和减少失业。

  3.鉴于全球经济面临的挑战和复苏的脆弱性,双方承诺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特别是共同促进增长、增加就业并支持开放和强劲的世界经济。在此协调过程中,中法两国支持二十国集团(G20)作为国际经济合作主要论坛的作用。双方强调保持全球经济复苏进程的极端重要性,重申2014年2月悉尼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的有关承诺,将与G20成员一道将未来5年整体GDP规模比现有政策条件下的预期水平提高至少2%。在G20布里斯班峰会上,中法双方将提交全面经济增长战略,通过宏观经济政策,包括确保财政可持续性以及结构改革措施,为实现G20的共同目标做出重要贡献,并与G20各国一道参与相互评估。双方鼓励所有G20成员都制定宏大且具体的全面增长战略,以协同实现G20的共同目标。

  4.双方支持G20在处理短期问题和确定全球经济长期战略方向方面都发挥关键作用。双方期待着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和气候变化等共同关切的领域加强合作。

  5.双方欢迎落实G20有关承诺,确保所有金融机构、市场和参与者都受到监管并处于一致和非歧视的国际监管之下。双方将继续通过多边论坛和双边对话在技术和政治层面就金融改革加强合作。双方共同鼓励相关国际组织和标准设立主体就金融监管改革对世界经济增长和长期投融资可获得性的影响开展评估。双方一致认为,G20关于金融监管的议程必须延长至2014年后,必须在政治层面和技术层面都得到解决。双方欢迎继续推进实施匹兹堡峰会领导人达成的路线图。但双方认识到,关键是要避免风险转移到金融系统监管较为宽松的领域,确保金融发展改革不会导致新的系统性风险。有利于为经济提供长期融资的金融发展应该得到保留,包括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作为以市场为基础的多元化和具有韧性的融资渠道。中法双方将继续密切跟踪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关于大宗商品衍生品市场有关监管原则的适当落实情况,期待在提高价格报告机构(PRA)评估的透明度和完善性方面取得进展,适当落实IOSCOPRA原则是在这方面的第一步。中法双方也致力于落实IOSCO关于金融基准的原则。

  6.中法双方承诺积极参与G20反腐败工作组,并在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中积极参与反洗钱和打击恐怖分子融资活动。

  7.双方高度重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治理和份额改革。IMF治理应更好地反映全球经济现状。中法两国承诺继续在IMF和G20机制下加强合作,完善IMF的份额和治理结构,确保及时完成第15次份额总检查并形成新的份额公式,进一步提高有活力的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发言权。双方敦促所有尚未批准2010年改革方案的成员不再拖延、立即批准该方案。双方重申维持强有力的、具有充足资金的IMF的重要性,并强调份额应是基金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

  8.中法双方愿意在G20、IMF框架下加强主权债务领域的对话与合作,法方欢迎中方继续参与巴黎俱乐部的相关会议和活动。

  9.国家或地区层面的基础设施长期融资是确保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的前提。双方同意多边开发机构应继续推进在发展领域的相关工作,包括增强其贷款能力,优化使用现有资源,在不损害其财务稳健性的情况下提高其财务杠杆等。双方呼吁区域和多边银行以和谐的方式协调运作,以促进公平和可持续的发展。

  10.双方重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是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主渠道,中法双方将根据公约原则,尤其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共同并与其他国家一道推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以在2015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巴黎会议通过一项在公约下适用于所有成员国的议定书、其他法律文书或有法律效力的议定成果。中法双方欢迎德班、多哈和华沙会议的决定。

  11.在《中欧合作2020年战略规划》的基础上,双方强调平等互利基础上开放、公平的贸易投资关系的重要性,认识到这对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非常重要。双方强调需要一个基于规则、透明、非歧视、开放和包容的多边贸易体系,同意适当扩大其范围,并支持有效执行其规则。双方通过落实G20关于将不采取新的贸易投资保护措施的承诺延长至2016年底的决定,共同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双方支持实现更大的多边自由化的各种努力和倡议,并强调有必要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以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12.双方同意在发展领域加强合作,重申支持千年发展目标,并愿支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的发展。双方呼吁国际社会扩大发展融资,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和整体经济发展,提升自主发展能力。双方欢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工作组通过可持续发展目标,并承诺积极参与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制定。双方同意调动发展资源很重要。

  13.中法双方支持迅速且负责任地接受《修正议定书》,实施《贸易便利化协定》,并敦促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履行巴厘部长级会议的所有承诺和决定。双方承诺加强沟通与合作,在尊重多哈授权和发展内涵,并考虑到已有进展的基础上制定现实并平衡的“后巴厘”工作计划。双方期待结束《信息技术协定》扩围谈判,并对《环境产品协定》谈判的成功启动表示欢迎。法方支持中方就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做出努力,并希望中方提交一份扩大和深化覆盖范围的有意义的修改出价。

  14.双方支持在国际层面就企业社会责任举行对话,呼吁在全球范围内为企业制定负责任的行为准则。中法双方将就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交流经验。

  15.为支持中国实现强劲、可持续和平衡的经济增长,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同时认识到培育一个更加简化、高效和市场化的经营环境的重要性,使市场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中法双方将加强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研究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中方将完善其增值税退税制度,包括积极研究国际最佳实践,并与法方就该问题及其对贸易的影响深化交流。

  16.双方高度重视达成共识的公平贸易规则。中法双方欢迎出口信贷国际工作组在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国际新指导原则谈判中取得的进展。双方重申将根据国际工作组的工作目标,共同致力于制定一套照顾不同国家利益和国情并与国际最佳实践相一致的、新的官方支持出口信贷国际指导原则。

  二、财政、税收及金融合作

  17.双方一致同意在国际和双边层面共同打击骗税和逃税的重要性。在国际层面,中法双方大力支持G20关于促进税收透明度和信息自动交换的承诺。中方将同法方一道,依据本国法律(修订进程)和技术能力努力推进信息自动交换的尽早实施。双方敦促所有尚未遵守现有专项信息交换标准的辖区遵守相关标准,并立即签署《多边税收行政互助公约》,不再拖延。中法双方敦促尚未达到第二阶段评估要求的12个辖区采取行动,以符合国际标准,如果不采取行动,将面临进一步的督促措施。双方一致认为,避免过激的税收筹划非常重要,并支持“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特别是在数字经济领域。中法双方欢迎新的中法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望尽快生效。双方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和法兰西共和国公共财政总署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切实落实税务当局的高层会晤、工作层面交流和培训等合作交流机制。

  18.双方欢迎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发展。双方支持巴黎在促进该市场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中国人民银行与欧洲央行签署的中欧双边货币互换协议,将通过为在欧元区尤其在巴黎设立的银行提供强有力的流动性支撑,支持巴黎这一重要离岸人民币市场的稳定发展。中法双方欢迎首次对话以来双方所做出的努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法兰西银行签署的谅解备忘录,法方欢迎指定中国银行为巴黎的人民币清算行。双方认为,该谅解备忘录和指定清算行是在巴黎建立人民币清算和结算基础设施的重要一步。法方欢迎800亿元人民币额度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安排;中方已批准法国巴黎投资管理公司及凯敏雅克资产管理公司取得RQFII资格,法方对此表示欢迎。中方同意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投资需求,适时扩大法国的RQFII投资额度。双方祝贺法国金融市场监管委员会(AMF)和中国银监会签署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协议,该协议涉及中国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其签署将有利于双方市场的发展。双方欢迎促进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在法投资。法国金融市场监管委员会(AMF)和中国银监会将继续共同致力于更好地了解彼此的监管框架,以促进协议的执行。法国金融市场监管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重申了双方加强在共同参与的国际组织中以及双边合作的承诺。在此前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双方同意通过合作来确认关于金融中介机构、发行人及资产管理产品和公司的具体进展情况,以促进两国市场间更密切的合作。双方承诺开展一项合作项目,重点将在资产管理、促进资产管理的跨境活动,包括证券法在内的证券监管建设,上市公司及其市场融资等多个方面开展合作。双方政府部门同意在调查合作领域开展对话和经验技术交流。

  19.双方同意加强人民币离岸支付服务监管协调,推动建立合作监管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推动人民币离岸支付业务的开展,便利双边贸易以人民币结算。

  20.双方一致认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和巴黎欧洲金融市场协会在金融市场发挥的重要作用,同意这些组织应配合政府部门加强中法金融市场交流与合作。通过双边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巴黎欧洲金融市场协会将加快具体合作,推动双方在信息共享、培训、联合研究和技术合作以及市场成员互动等多领域的合作。

  21.双方欢迎巴黎欧洲金融市场协会和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于2014年10月在上海组织举行上海/巴黎欧洲金融市场协会金融论坛。该论坛将关注中法两国金融业之间的互动。双方强调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与巴黎欧洲金融市场协会合作的重要性,及其合作对推动上海和巴黎成为领先的国际金融中心的积极意义。

  22.双方同意就金融领域包括监管改革方面的重大进展加强定期对话和交流。双方欢迎法兰西银行、法国审慎监管局、法国金融市场监管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开展的各项合作。双方同意通过中法高级别经济财金对话进一步发展双方金融市场联系,促进增长与金融稳定。

  23.双方欢迎中法金融市场和交易场所加强合作并进一步加强联系。

  24.双方同意,积极落实在场外衍生品双边跨境监管协调领域已达成的共识。人民银行将与法方相关部门加强沟通联系,推动双方具体监管机构间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期待相互认可对合格中央对手方的监管。

  25.两国银行业监管当局认可对方的监管能力,并承诺在双边和多边框架下进一步深化银行业监管交流与合作。

  26.双方将加强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金融消费者教育领域的合作。具体包括:进一步交流沟通,互相借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金融消费者教育经验。交流消费投诉受理,包括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场检查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双方希望在金融业双边监管合作的总体框架下,进一步促进和加深金融业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27.双方欢迎彼此的银行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互设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双方承诺,经协商并达成共识后,在考核对方国家银行分行的资本充足率时,实行同等待遇。

  28.中法双方将在相互尊重主权和两国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强公共审计监管跨境合作。

  29.双方将商讨开展反假币领域的合作,交流假币伪造特征。双方将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作。双方同意加强相关金融情报小组的合作,包括修订法国情报小组(TRACFIN)与中国金融情报小组(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CAMLMAC)于2009年签署的谅解备忘录,以提高合作的有效性。该修订应使双方金融情报小组能就与中法两国相关的洗钱案例及时交换情报,使对方国家能够应要求追踪疑似洗钱的资金流动,确定原始资金来源和账户所有者。双方同意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合作,包括:人民银行与法方相关监管机构签订双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作备忘录、交流各自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及政策,并及时通报位于一方领土但涉及对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政策和具体行动。

  30.中法双方将致力于加强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和专业人才之间的经验交流与合作。

  31.法方欢迎中国保险企业赴法设立保险机构和进行投资。为创造有利和公平的环境,中国保监会愿与法国审慎监管和处置局(ACPR)等监管部门加强信息交流,就包括偿付能力监管在内的技术领域深入开展监管合作,适时启动商签《中法保险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工作。同时,积极推动双方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之间开展交流合作。

  32.双方同意在债券市场发展与对外开放、支付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金融统计立法、金融统计实践和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统计监测等领域确定联合研究。

  三、促进实质性双边经济合作

  33.双方欢迎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法国国家战略和预测总署签署谅解备忘录,促进经济和社会研究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该谅解备忘录的签署体现了双方希望加强两国智库间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两国相互理解,使两国学界和智库在政策制定领域发挥更为重要作用的共同愿望。该谅解备忘录旨在促进两机构之间的研究资料和人员交流、联合研究和对共同感兴趣问题的交流。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法国国家战略和预测总署同意在2014年年底之前签订谅解备忘录并合作举办首场研讨会。

  34.双方重申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遵循公平和非歧视的投资政策,并通过落实法治有效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双方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前往对方市场开展投资合作,并愿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服务。两国重申长期促进双向投资和就业创造型投资项目的承诺。双方同意成功的双向投资有助于两国企业的发展。双方将根据有关法律推进解决对方企业在本国遇到的问题,为对方投资者提供友好的营商环境。

  35.双方将积极推动两国汽车驾照互认以及尽快完成中法社保协定的签署程序,以便利双向投资及人员往来。

  36.双方欢迎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下属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和法国国家投资银行作为基石投资人发起和设立总规模为5亿欧元的中法并购基金,这支基金已完成首轮4.6亿欧元筹集。这支基金致力于对中型企业投资,是建立在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和法国信托储蓄银行(CDC)2012年成功创建规模为1.5亿欧元的中法中小企业基金的基础上的创新合作。这支基金将有助于促进中法、中欧企业的成长与国际化壮大。双方同时欢迎其他国际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这支基金。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和法国信托储蓄银行基于双方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召开了合作指导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加强了双方合作,中法双方对此表示欢迎。

  37.中法双方支持法国信托投资集团与中国主权机构的深入合作,特别是在法国信托投资集团和中投公司之间建立投资伙伴关系,致力于法国和欧洲的基础设施。

  38.双方重申推动中方与欧洲投资银行开展互利务实合作的重要性。

  39.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法国标准化协会致力于推进双方在标准领域的密切合作,这在2014年2月24日在巴黎举行的中法经贸混委会第22次会议中得到了体现。双方决定将以下四个共同感兴趣的领域作为工作重点:农业食品、铁路、电子医疗/老年服务,以及城市可持续发展,从而为中法标准化合作委员会明确重点议题。双方将在2015年就合作实施定期适时举行会议。

  40.双方同意加强在不动产登记领域的合作交流。

  41.中法海关情报交换、案件协查和反商业欺瞒等执法合作取得了显著成果。双方海关深入参与了中欧海关合作,并将继续积极参与中欧安全智能贸易航线试点项目、知识产权执法及“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合作,促进中法、中欧的贸易安全和便利。双方将认真实施《中法海关2014-2016年技术合作协议》,深入开展打击葡萄酒商业瞒骗、假冒侵权以及有害固体废物走私等合作,营造健康有序的贸易秩序。

  42.中法双方欢迎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2014年3月对法国进行国事访问期间签署的多项协议的实施进展。双方同意加强在核能、航空航天、交通运输、节能环保、循环经济、农业食品、医疗卫生和数字经济等领域的合作。双方同意共同推动中法生态城市的经贸合作。双方同意鼓励两国企业在共同利益和为两国创造就业的基础上,拓展合作领域,建设长期伙伴关系。

  43.(1)双方在民用核能领域建立了长期和具有战略意义的伙伴关系。双方欢迎台山1号、2号机组取得的成功进展,并通过双方企业在英国核电项目上的合作加强双方的伙伴关系。双方的合作建立在长远的基础上,中法双方支持两国企业继续推进相关产业和金融伙伴关系。

  (2)双方将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遵循中法两国联合工作组2008年最终报告确定的核能安全、环境保护标准以及核安保、保障监督等基本原则,继续加强在华核燃料后处理的合作。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与法国原子能和替代能源委员会将根据2014年3月中长期合作计划中的有关承诺,加快政府间协议谈判。双方支持两国企业基于双方互惠的原则,探讨和形成有竞争力且可行的合作方案,以推动在核能领域的全方位合作,包括燃料循环前端和后端。此外,双方将强化在核能安全、后处理以及铀矿资源开发的合作。

  44.双方强调在航空行业双边合作的共同利益。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与空客公司签署的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空客公司(天津)总装线的合同顺利实施、法国企业参与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的C919大飞机项目、中法合作研制先进中型多用途民用直升机(Z15/EC175)和中等推力级民用涡轴发动机(WZ16/Ardiden3C)项目等,反映了双方合作不断深入。双方积极推动各项签署目标有效落实,使两国产业获益。双方将通过中法(中国工信部与法国民航总局)民用航空工业工作组继续推动两国民用航空业的合作。为成功完成WZ16/Ardiden3C发动机项目,双方认识到该机在中国取得适航认证的重要性,希望相关企业各自履行相应手续。为促进这些产业合作伙伴关系,中法双方支持相关金融机构和企业进行合作,并就融资合作进行可行性研究,特别是在空客公司(天津)总装线产品上的合作。

  45.中法双方在航天领域有广泛的合作空间。双方同意继续在1997年5月15日签订的政府间协议涉及领域深化发展与合作,同时促进双方企业交流。双方对中国国家航天局与法国国家空间研究中心于2014年3月26日和8月2日签订的协议表示满意,协议的签订为中法海洋、中法天文卫星合作明确了双方任务分工及发射时间。

  46.双方重申中法高级别经济财金对话机制的重要性,并一致同意于2015年在中国举行第三次中法高级别经济财金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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