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下发通知 完善政府预算体系
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预[2014]36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以下简称《决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的必要性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预算体系不断拓展和完善,在一般公共预算基础上,先后建立了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初步形成了由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组成的政府预算体系。政府预算体系的建立健全,提高了政府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对加强政府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增强财政预算透明度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相比,上述政府预算体系还存在定位不够清晰、分工不够明确,没有形成制度性的统筹协调机制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预算法》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决定》进一步作出规定:“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建立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机制,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按照《预算法》和《决定》的规定,加快完善政府预算体系。
二、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的具体要求
(一)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
1.从2015年1月1日起,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主要用于人员和机构运转等方面的项目收支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具体包括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地方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和教育资金、转让政府还贷道路收费权收入、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利建设基金、船舶港务费、长江口航道维护收入等11项基金。
2.上述基金转列后,相应修订《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原政府性基金收支科目相应删除,在一般公共预算中单设相应收入科目,不再单设相应支出科目。调整情况详见附件。
3.上述基金转列后,收入按照新的收入科目缴入国库,支出仍主要用于或专项用于安排相关支出,且收入规模增加的,支出规模原则上相应增加,有条件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等领域的支持力度。上述基金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2015年相应转列一般公共预算。
4.对继续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支出,加大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统筹安排使用。结合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安排一般公共预算相关支出项目。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支出的项目,一般公共预算可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对一些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都安排支出的项目,应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避免交叉重复。盘活存量资金,将政府性基金项目中结转较多的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二)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
1.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的比例。2020年提高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2.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统筹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社保基金外,限定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对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注入及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这方面的资金逐步退出。
3.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编制。细化预算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编列到具体项目。中央国有企业需要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统筹提出资金安排使用方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后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程序。
(三)加强一般公共预算各项资金的统筹使用。
结合税费制度改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专款专用的规定,统筹安排这些领域的经费。
三、工作要求
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是《预算法》和《决定》的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工作。要根据改革要求,抓紧修改相关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并做好与年度预算编制的衔接工作,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财政部
2014年11月21日
附件:
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前后对照表
一、收入分类科目
修订前 | 修订 | 修订后 | |||||||||
类 | 款 | 项 | 目 | 科目名称 | 类 | 款 | 项 | 目 | 科目名称 | 科目说明 | |
103 | 01 | 14 | 转让政府还贷道路收费权收入 | 删除 | |||||||
103 | 01 | 26 | 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 | ||||||||
103 | 01 | 27 |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 ||||||||
103 | 01 | 35 | 育林基金收入 | ||||||||
103 | 01 | 36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
103 | 01 | 37 |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收入 | ||||||||
103 | 01 | 38 |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 | ||||||||
103 | 01 | 42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 | ||||||||
103 | 01 | 48 | 04 | 教育资金收入 | |||||||
103 | 01 | 48 | 05 |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 | |||||||
103 | 01 | 60 | 船舶港务费 | ||||||||
103 | 01 | 70 | 长江口航道维护收入 | ||||||||
新增 | 103 | 02 | 16 |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 地方收入科目。反映各省按规定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 ||||||
103 | 02 | 17 | 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按《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 |||||||
103 | 02 | 18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 | 地方收入科目。反映地方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
103 | 02 | 19 | 教育资金收入 | 地方收入科目。反映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 | |||||||
103 | 02 | 20 |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 |||||||
103 | 02 | 21 | 育林基金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林业部门从木材、竹材销售收入中按规定收取的育林专项资金。 | |||||||
103 | 02 | 22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林业部门按《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 |||||||
103 | 02 | 23 | 水利建设专项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按《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缴入国库的水利建设基金收入。 | |||||||
新增 | 103 | 04 | 42 | 19 | 船舶港务费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按《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规定收取的船舶港务费收入。 | |||||
103 | 04 | 42 | 20 | 长江口航道维护费 | 中央收入科目。反映交通运输部集中的航道维护收入。 | ||||||
103 | 07 | 09 | 转让政府还贷道路收费权收入 | 地方收入科目。反映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权收入。 |
二、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修订前 | 修订情况 | 修订后 | |||
类 | 款 | 项 | 科目名称 | ||
205 | 10 | 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 | 删除 | ||
207 | 06 | 文化事业建设费安排的支出 | |||
208 | 60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 | |||
212 | 08 | 08 | 反映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安排的支出。 | ||
212 | 08 | 12 |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的支出 | ||
214 | 61 | 转让政府还贷道路收费权收入安排的支出 | |||
213 | 61 | 育林基金支出 | |||
213 | 62 | 森林植被恢复费安排的支出 | |||
213 | 63 |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支出 | |||
213 | 64 |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 | |||
214 | 01 | 90 | 船舶港务费安排的支出 | ||
214 | 01 | 91 | 长江口航道维护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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