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GPA第六份出价进入最后阶段
财政部一位具体负责GPA谈判和组织出价的人士近日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透露,我国将于近期提交第六份出价。该人士表示,虽然已是第六次提交出价,但中国加入GPA仍在路上,需要继续加强出价研究,同时思考中国政府采购制度顶层设计的问题。
12月2日-3日,WTO政府采购协定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摄影 / 黎娴
加入GPA包括法律调整谈判
2007年12月提交初步出价,2010年7月提交第二份出价,2011年11月提交第三份出价,2012年11月递交第四份出价,2013年12月提交第五份出价……从第一次修改出价历时近三年,到之后每次提交出价仅相隔一年左右,可以看出,中国加入GPA的进程正在加快。
中国加入GPA不是简单的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更重要的是对本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和政府采购法律的完善。从2007年我国正式启动加入GPA谈判算起,7年后的今天,这一观点开始被大多数人所接受。
根据GPA相关程序,加入GPA包括市场开放范围谈判和法律法规调整谈判两个方面。提交出价清单属于前者。而相应的,国内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将依据GPA进行调整,实现与GPA规则相衔接,后者也因此被视为构建和完善该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重要推手。
“目前,中国政府采购改革和政府采购法律调整有两股推动力。一方面,国内政府采购改革新情况、新变化的出现,需要中国的法律做出相应的调整;另一股力量来自中国加入GPA。加入GPA后,中国法律需要与GPA规则衔接,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应如何调整、政府采购改革应如何发展,是中国加入GPA和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必须考虑的问题。”财政部国库司国库支付中心副主任王绍双表示。他认为,我国加入GPA谈判已经进入关键阶段,面临很多问题,有深层次问题也有功能性问题,伴随着出价的多次调整,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与GPA规则衔接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王绍双表示,目前大部分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习惯于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思考和讨论问题,导致部分实际工作中的困惑难以解决,"我们可以立足国内来思考改革问题,但不应忘记中国加入GPA仍在路上,必须考虑GPA的需要和适用问题。眼光放长远一些,突破惯性思维来看待问题,能走的路会更宽。"
中国亟须明确互惠对等谈判标准
“现在我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是加入GPA谈判应如何把握互惠对等的标准。”财政部一位人士坦言,这两天正忙于准备第六份出价,但亲身经历多轮谈判和组织出价之后,他需要一个衡量的标准。
众所周知,GPA强调非歧视性和透明度原则,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加入GPA后要向GPA参加方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然而,如何衡量对等获益?如何测算GPA参加方的政府采购市场?
“‘对等'是涵盖范围谈判的指导原则。只有谈判双方认为各自从对方的市场上获得了对等的市场准入机会,加入GPA谈判才能结束。”WTO秘书处参赞、政府采购与竞争政策负责人罗伯特▪安德森表示。他介绍说,测算GPA参加方的政府采购市场则可以通过双边索要、查询各国政府采购负责部门网站、查询GPA网站上各成员国的通报数据等方式获得。
“关于’对等',WTO和GPA中没有法律解释,但是存在一些共识或合理观点。一般来说,对等可以意味着合同金额、实体类型、采购对象类型、通用的门槛金额、出价占GDP比例、出价占政府采购市场总量比例、对等排除等方面。”罗伯特▪安德森补充道。此外,由于各参加方的市场规模、采购体制、政府权力、对世界贸易的影响等不同,"对等"针对不同的成员也有不同的含义。
据WTO秘书处的研究数据,目前GPA涵盖的采购市场规模约为17000亿美元,美国和欧盟市场占到75%,约12000亿美元;美国、欧盟、日本在所研究的13个产业部门的采购规模总计约6860亿美元。
“为推动GPA加入谈判,中国需要自行测算GPA成员的市场,开展该项工作时可以考虑三个问题。”罗伯特▪安德森认为,一是重点关注美、欧、日三大市场;二是以通报数据为基础,需要时可向双边索要额外信息;三是关注中国的出口强项。
出价策略研究工作依然艰巨
即将提交的第六份清单会有哪些变化?财政部暂未透露,但表示此前提交的出价不在一个层次上。
中国去年底提交的第五份出价是截止目前已公开的最新一份出价。这份出价包含7个附件。对比第四份出价,附件一中央政府实体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门槛价没有调整,但由于我国进行机构改革,部分部委合并或撤销,新的出价清单对中央政府实体作了相应调整。附件二次中央政府实体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门槛价保持不变,但下调了工程项目门槛价,由原先实施后第1年1亿SDR(特别提款权)、第2年8000万SDR、第3年5000万SDR、第4年4000万SDR、第5年起降至3000万SDR调整为实施后第1至第2年6000万SDR、第3年5000万SDR、第4年4000万SDR、第5年起降至2000万SDR。另外,附件二次中央实体名单按照A组和B组划分公布,变化比较大。在A组公布名单中,除原先公布的5省3市外,新增辽宁省和重庆市,B组则列入了河南、河北、湖南、湖北4个省份。附件三其他实体的门槛价也有较大变动,大幅降低了工程项目门槛价,货物和服务项目门槛价均没有调整。
从第二份出价对初步出价做出实质性改进,到第三份出价首次开放地方政府,再到第四份出价增加货物附件、扩大地方实体开放范围、降低工程项目门槛价以及调整有关例外情形,中国加入GPA谈判的步伐越来越稳健。
“事实上,GPA成员的开放清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根据GPA的相关规定申请修改,包括从中撤出实体、调整项目等,但必须得到各成员一致同意。”前美国GPA首席谈判代表简▪格丽尔表示。
7年提交6份出价,充分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然而王绍双认为,中国加入GPA的出价策略研究工作还有很多,且任务艰巨。比如,国务院GPA谈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规则性、全局性的研究,地方对本省(区、市)出价的研究。此外,出价还涉及中央实体出价和下属关联机构出价的关系,国有企业如何描述出价范围,是否包含PPP项目等。
“地方出价工作还没有结束,已经纳入出价的次中央实体,必须明确例外。”由于各地方实际情况不同、考虑不同,王绍双希望各地方认真研究和解决例外情形。
GPA对于具体采购实体和采购项目是否列入开放清单,允许有例外。GPA本身也规定了一些例外领域,主要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等项目。除外,还可以通过谈判的方式确定例外,包括中央采购实体、地区数量及地区采购实体、中央和地方采购实体的采购对象、门槛价等都可以谈判。比如,美国排除了交通服务,韩国省级开放的工程项目门槛价为1500万SDR,日本减让表中有对中小企业预留合同的条款。
“有人认为例外是一种保护,但我认为是牺牲。因为根据‘对等'原则,可能会被迫放弃其他更重要的内容。”英国诺丁汉大学政府采购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平提醒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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