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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创新性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作者:王冰梦 发布于:2015-01-30 15:1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培训班上,《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近日制定出台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磋商办法》),该办法共计三章三十八条。

  随着《磋商办法》的出台,财政部首次创新性采用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

  先明确采购需求 后竞争报价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而此次财政部首次创新性采用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核心内容是"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两阶段采购模式,倡导"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其中,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此种采购方式在政府购买服务、PPP、科技创新扶持、技术复杂的专用设备等项目采购中将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磋商办法》规定了五种适用情形: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同时,磋商文件中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而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磋商办法》指出,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磋商办法》强调,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磋商办法》还规定,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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