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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

作者:王冰梦 发布于:2015-01-30 15:1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修订《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

  明确中央单位主体责任 建内部会商制度

  财政部日前印发修订了《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培训班上,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调研员李红针对修订后《办法》的重点内容进行了详细讲解。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是法定事项。然而,现行审批工作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原办法过多强调专家论证意见在采购方式变更工作中的作用 ,以专家论证意见作为审核依据;原办法审批要求较为复杂,部分规定导致单位重复论证,审批效率不高等,尤其是《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出台后,原办法有关规定已不适应新的管理要求。"李红首先阐述了《办法》的修订原因。

  "按照加强单位内控管理,突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减政放权精神,简化方式变更审核要求;与法规制度相衔接,落实新的管理要求的制度目标,修订后的《办法》从适用范围、预算单位主体责任、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适用情形、法律责任五方面完善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李红介绍到。

  李红提醒学员,《办法》突出了中央预算单位主体责任。要求中央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应当提交完整、明确、合规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同时,要求中央预算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内控管理,建立方式变更申请内部会商制度,申请变更采购方式时提供内部会商意见。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除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不再要求进行专家论证。

  李红强调,《办法》的规定与现行单一来源采购审核前公示的做法上有所不同,《办法》由预算单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公示,公示内容中不再有"采购预算金额",公示期间供应商的异议要抄送主管预算单位。

  在财政部办理办理采购方式申请的时限问题方面,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和申请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财政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不予批复的理由告知中央主管预算单位。

  《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原《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9]48号)、《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130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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