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对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作出明确规定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司法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指导意见》,对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指导意见》自2018年10月15日起施行。
《指导意见》强调了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三大原则,一是部门主导、规范操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流程和规范,积极做好前期论证、摸底调查、项目组织、内容确定等基础性工作,依法规范实施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二是立足实际、有序开展。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准确把握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特点,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先易后难,分步实施,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服务工作。要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借鉴有益成果,不断完善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机制。三是科学安排、注重实效。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降低服务成本、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原则,在发挥市场作用的同时,做好统筹协调,科学确定购买服务事项,做到事项清晰,权责明确,注重实际效果。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购买主体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时,基于目前部分地区探索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且乡镇(街道)政府参与也有利于加大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的推进力度。因此,《指导意见》将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一并作为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购买主体。另外,实践中,人民调解协会及部分地区的品牌人民调解工作室发展情况良好,具有承接人民调解服务的条件,其中注册登记为民办非企业的品牌人民调解工作室,作为人民调解服务承接主体,在化解当地矛盾纠纷中取得较好成效,这种创新举措值得鼓励支持,所以《指导意见》明确了承接主体原则上应为依法登记成立,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具有从事纠纷调处条件的人民调解协会以及品牌人民调解工作室等社会组织。
就购买内容,《指导意见》规定,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事项包括:人民调解案件的化解服务;人民调解咨询服务;矛盾纠纷对象信息采集服务;其他与人民调解服务有关事项。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内容为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及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人民调解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明确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在购买方式方面,《指导意见》提出,购买主体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以程序规范、合同约束、全程监管、信息公开为主要内容,相互衔接、有机统一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及时、完整、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布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事项、内容、服务标准、目标要求等信息。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要求,依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合理选择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应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金额、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资金,并加强对服务提供过程的跟踪监管和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针对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资金管理和绩效管理,浙江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基于此,《指导意见》规定购买人民调解服务事项所需资金在购买主体既有预算中统筹解决,按照从实从严的原则实施预算管理。购买主体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依据确定的年度购买服务事项,同步编制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事项资金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关于绩效管理,《管理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可以自行组织评价组开展,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指导意见》也在该规定要求内,明确购买主体要加强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的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估和验收,严格绩效评价。同时,根据《管理办法》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要求,《指导意见》明确购买人民调解服务评价结果逐步向社会公开,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此外,《指导意见》还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监督管理”“加强业务引导”三个方面,对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开展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提出要求。其中提出,各地要提高认识,立足实际,认真制定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积极稳妥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不断完善和创新人民调解服务供给体制、机制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组织指导,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加强资金的规范使用、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指导、鼓励和支持各地人民调解协会和品牌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发展和壮大,引导其完善内部管理结构,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加强人民调解队伍管理,提升人民调解服务水平,增强承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能力。对目前条件尚不成熟的地区允许暂时保留原有模式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具体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确保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自觉接受财务审计和社会监督。各地要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和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开展优秀人民调解服务项目社会组织评选,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人民调解服务的积极性,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认同与支持,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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