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政府采购监督人员管理办法
作者:中国气象局计财司 发布于:2015-07-08 09:49:4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气计函〔2013〕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气象局政府采购监督人员管理工作,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气象部门招标工作纪律及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从事政府采购监督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监督人员实行“单位推荐,统一管理,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中国气象局计划财务司(以下简称“计财司”)负责对监督人员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建立和管理监督人员库。
第五条 监督人员参与气象部门在京开展的政府采购现场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其中包括:
(一)评审专家的抽取;
(二)开标过程;
(三)评标过程;
(四)其他需要进行监督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 监督人员资格管理
第六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国气象局直属单位从事财务、监察审计工作的在职工作人员;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监督过程中能够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四)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五)从事监督工作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凡符合监督人员条件的,由所在单位推荐,经计财司审核后,确定为监督人员,并向其颁发《政府采购监督人员聘书》。
第八条 监督人员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发生变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替补。
第三章 监督人员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监督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中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等环节的监督,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及时制止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现象,必要时可暂停或中止相关政府采购活动;
(三)向招标人和有关监督机构反映招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按规定获得参加监督活动的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监督人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准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客观公正地进行监督;
(二)遵守监督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招标人、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积极参加相关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监督人员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中国气象局资产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资产中心”)负责监督人员的抽取工作。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向资产中心提出抽取项目监督人员的申请,并派代表在资产中心监督下从监督人员库中随机抽取1名监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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