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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于:2015-07-01 16:38:23 来源:中央政府采购网

   国机采办[2013]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开标评标活动的管理,规范开标评标行为,推进公开透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购中心组织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包括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单个项目招标、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不包括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类项目。
 
  开标评标活动由项目评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开标评标活动原则上在采购中心开标评标室进行,各采购处应在发布采购文件前通知项目评审处,由项目评审处统一安排评标场所。需在其它场所进行开标评标活动的,由项目评审处向办公室申请预算,填写《开标评标室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经中心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 凡在采购中心开标评标室进行的开标评标活动,应进行录音录像,实施全程监控,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它文件一并存档。
 
  第五条 在采购项目开标过程中,可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进行音视频直播。
 
  第二章  项目交接
 
  第六条 采购文件发布后10日内,采购处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应将采购项目的全部材料移交项目评审处,并填写《采购项目交接登记表》(见附件2)。如果采购项目在开标前发生变更,采购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再次移交项目评审处。
 
  第七条  项目评审处明确采购项目负责人、办理人(以下简称项目经办人)负责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 采购项目移交时,《采购项目交接登记表》由采购处、项目评审处的处长和项目经办人分别签字确认。
 
  第九条 采购项目交接材料包括:项目委托书、技术需求书、征求意见、各供应商反馈意见、专家论证意见、意见采纳情况、采购公告及审批表、采购文件及审批表、项目变更、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书面材料。
 
  第十条 项目评审处经办人应熟悉项目文件,认为不能进入开评标程序的,及时反馈采购监管处,由采购监管处与采购处沟通处理。
 
  第三章  评审委员会组建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处提前3个工作日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见附件3)报采购监管处,采购监管处应于评标开始前1个工作日按照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规定抽取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 采购人需要派代表参加评审的,应按要求填写《采购人评标代表推荐表》(见附件4),并送采购中心项目评审处核验。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处负责组织评审专家准时参加评审活动。到规定开始评标时间后,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项目评审处应及时与采购监管处联系补抽专家;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项目评审处要将补抽专家或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第四章  开  标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处的项目经办人应在接受投标开始时间半小时前到达开标现场,并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 开启监控设备、计算机、投影、音响、打印机等设备,检查设备运行情况。
 
  (二)播放专题宣传片。
 
  (三)摆放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签到
 
  (一)投标开始后,项目评审处应当组织投标人在《投标人签到表》(见附件5)上签到,检查投标人代表相应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接受投标文件。如需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采购项目,由办公室财务人员负责在现场组织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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