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学习贯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5-07-01 15:28:09 来源:文化部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补充和完善,对于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具有重大意义。根据部领导指示精神,为全面学习贯彻《条例》,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把好政策底线,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条例》明确了政府采购法中提及的“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即文化部批复各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资金都应属于财政性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采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都应纳入政府采购范畴。各单位政采部门应统筹规划好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随部门预算“二上二下”按时准确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无预算、超预算不得采购,先有预算才可以进行采购。政府采购要做到“预算应编尽编、项目应采尽采”。因项目预算调整或临时性采购任务等原因需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应在“二下”预算批复后及时申请追加或调整预算。
二、从源头抓起,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条例》从法律层面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进行了规范和明确。一是采购需求是采购的目标和出发点,采购人首先要明白自己的采购需求,要科学合理、全面完整、客观准确的制定和表达采购需求。二是采购需求要合法合规,采购需求要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不得存在歧视性或排他性内容。各单位政采部门在编报采购计划时要加强与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的沟通衔接,既要把握好政府采购政策,又要充分考虑采购预算和采购需求。《条例》同时规定:“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各单位要提前对政府采购需求计划进行摸底,做好采购事项的统筹管理,避免违规风险。
三、加强制度对接,明确采购工程法律适用
《条例》对《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约束范围和约束条件以及如何相互衔接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即政府采购工程在具体的招标实施环节适用《招标投标法》及条例,在招标采购的其他环节以及非招标采购均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条例。今后政府采购工程也要按照采购预算-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合同公示的采购基本流程进行操作,同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
四、立足法律依据,细化政府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采购预算编制要求、邀请招标中选择邀请对象的程序、废标情形、竞争性谈判程序、询价程序、验收要求以及采购文件的保存等。《条例》在《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实施过程的具体步骤和环节:1是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2是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预算金额;3是规定和细化招标程序、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程序、单一来源采购程序;4是规定评审要求;5是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期限和原则以及采购结果公告的要求;6是细化验收要求;7是明确档案管理要求。
五、明确法律责任,强化违法责任追究
《政府采购法》对采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罚款额度,补充了部分违法行为,细化了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理办法等。对不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条例》规定进行采购的,将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对于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未按照规定组织履约验收等行为,都将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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