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央国家机关通用耗材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5-07-01 14:15:13 来源:中央政府采购网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通用耗材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方便各部门采购质优价廉的通用耗材,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首先通过公开招标择优确定了通用耗材生产企业,再让企业推荐的所有定点供应商进行二次报价,最终确定2015年中央国家机关通用耗材定点供应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方式
通用耗材属强制采购项目,必须从中标供应商处采购。采购单位按规定流程在定点供应商处采购中标的通用耗材时,由供应商按照规定流程出具政府采购验收单,作为采购单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凭证。
二、执行期限
本次共选定通用耗材定点供应商44家(含12家电子商城经销商),(供应商名单见附件一),执行期限:从2015年7月1日开始至2016年6月30日结束。
三、信息查询
采购中心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上公告各定点供应商的产品价格、订货方式、售后服务等信息。各单位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查询其产品信息和联系方式,并从中自主选择供货供应商。
四、采购价格
本次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为上限价格,若采购批量较大,各单位可与供应商进一步协商,以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
五、定点采购执行程序
定点期间,根据采购预算金额不同按照如下原则执行:
(一)单次采购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各单位须在定点供应商中自行选购。
(二)单次采购预算在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各采购单位应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自行选择2家,同时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用户平台中的通用耗材定点供应商抽取系统另行随机抽取不少于1家参与竞价,采购人按照价格最低中标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结束后填写好《通用耗材定点采购情况表》传真至采购中心。
(三)单次采购预算在50万元(含)以上120万以下的,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另行组织。
(四)120万元(含)以上采购项目,由采购中心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六、采购流程
(一)各单位采购通用耗材时,应先在中央政府采购网“通用耗材定点采购”专栏中选择相应商品,并可与供应商协商向下调整价格,定点供应商将按照承诺在规定时间内送货上门。
(二)采购单位对所供中标产品验收后,供货商应当出具《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验收单》(以下简称验收单)。验收单一式两联,由供货商从网上下载打印,第一联由采购单位留存,第二联由供货商留存。供应商出具验收单后,采购单位应对验收单上产品种类、数量与价格进行核验,在验收单上签字盖章并向供货商支付货款,由供货商向采购单位开具发票。
(三)货款由各单位与定点供应商自行结算,各单位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向定点供应商支付货款。
七、监督管理
各单位可根据定点供应商的服务承诺,监督定点供应商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如定点供应商存在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以及不按供货服务协议内容提供货物和相关服务的行为,各单位可填写通用耗材定点采购意见反馈表”(见附件二),加盖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中心反映情况。采购中心将依据“中央国家机关通用耗材企业及定点供应商考核办法”(见附件三)对生产企业及定点供应商进行考核,经查实定点供应商确实存在违约行为的,采购中心将根据考核办法的规定作出处理。
八、联系方式
在通用耗材定点采购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采购中心采购二处联系,联系电话:010-83084970,传真:010-83084973、010-83084974,联系人:林运峰。
附件:
一、中央国家机通用耗材定点供应商名单
二、中央国家机关通用耗材定点采购意见反馈表
三、中央国家机关通用耗材厂家及定点供应商考核办法
四、通用耗材定点采购情况表
五、废旧耗材回收奖励方案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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