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疗机构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项目问题解答
作者: 发布于:2015-06-30 13:00:33 来源:中国医药网
6月26日讯 截至目前,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已完成医疗机构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项目中产品信息审核、企业信息确认、议价主体培训及常用低价药品价格谈判系统模拟测试等工作,已完全具备开展价格谈判工作的技术条件。现将项目开展期间收集到的问题予以答复如下:
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问题回复
1、问:如果计划采购量没有在采购周期内完成,延续到下一采购周期使用,那么在下一周期内是否可以按上一周期采购价格进行追加采购量?追加的采购量是否会有限制?
答:本次集中采购的采购周期为六个月,在采购周期内按采购计划完成采购量的单位继续开展下一轮采购,未能按量完成的,采购量延续至下一周期,直至完成全部采购量。
在采购周期内完成计划采购量的单位,可以在本采购周期内按议定的采购价格进行追加采购,追加采购总量累计不得超过计划采购量的20%;在采购周期内未完成计划采购量的单位,不可在下一周期按上一周期采购价格追加采购量。
2、问:议价过程中,计划采购量是由医疗机构预估的,生产企业填报的供应数量是否可以大于医疗机构发出的计划采购量?
答:医疗机构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的议价过程是由医疗机构上报六个月的计划采购量,生产企业接收到医疗机构议价请求并参与议价时,企业才可回复报价及供应数量。供应数量可完全满足或部分满足医疗机构计划采购量需求,不可超出医疗机构计划采购量。
3、问:在医疗机构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的议价过程中,医疗机构或生产企业对于该品规在任意轮次的议价过程中点击“拒绝”都意味着议价过程结束,本采购周期内该品规在此医疗机构将无法进行销售?下一采购周期该品规是否还可与该医疗机构进行议价?
答:在议价过程中,如医疗机构点击“拒绝”,则议价过程结束,医疗机构无法再次发起同该企业该品规的议价请求。如生产企业主动点击“放弃”,议价过程结束,该品规将无法再被该医疗机构选择并发起议价谈判。对某个采购主体的“拒绝”操作,不影响该品规与其他采购主体进行价格谈判,不影响该企业其他药品同该采购主体的价格谈判,不影响下一采购周期的价格谈判工作。
4、问:被列入低价药品清单的品种,如未参与本周期投标,是否还可以进行增补?下一周期是否可以再次投标?
答:已完成产品信息审核、企业信息确认等工作的低价药品清单内的品种,可以进入价格谈判。本采购周期内,未投标产品不可进行增补,不影响下一周期的价格谈判工作。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问题回复
1、问:低价药品清单内所有产品是否可以报销?
2、问:在低价药品清单内,但不在异名库内,能否报销?
3、问:在低价药品清单内,也在异名库内,按照低价药品清单标准,价格上调后能否按照新的价格报销?
4、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能否明示投标低价药的产品是否在异名库内?
5、问:低价药品清单内中标产品如果发生产品信息变更,是否还可以继续报销?有没有时间过渡期?
答:请参照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tj.lss.gov.cn/),以网站公示内容为准。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问题回复
1、问:产品在低价药品清单内,原属于发改委单独定价且超过3元5元标准,不符合参与低价药品投标的标准,现在是否可以进行低价药品投标的增补?
答:天津市医疗机构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项目药品网上报名和应答工作已于2015年1月15日12:00截止,未参加低价药品投标企业,我们在其他采购项目中,将对此类问题统筹考虑安排。
2、问:产品原属于发改委单独定价,6月1日取消单独定价后,没参与低价药投标的企业,是否可参与其他集中采购项目?
答:天津市医疗机构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项目药品网上报名和应答工作已于2015年1月15日12:00截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于2015年6月1日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我们在其他采购项目中,将对此类问题统筹考虑安排。
3、问:产品在低价药品清单内,因生产成本超过3元5元标准,能否可以退出低价药品清单?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从政府定价范围内遴选确定国家低价药品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取消针对每一个具体品种的最高零售限价,允许生产经营者在日均费用标准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或调整零售价格,保障合理利润。各地根据日均费用标准,确定本省(区、市)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
对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突破低价药品控制标准的,要退出低价药品清单,由企业向发改委提出申请。
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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