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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作者: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6-12-31 14:26:00 来源:深圳市政府采购网

深财购〔2006〕21号 
  
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阳光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办发[2005]1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现就《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深财购[2004]13号)补充如下内容,请遵照执行:
 
  一、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公开征集供应商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成交)公告以及相关更正事项或补充信息公告等,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网www.szzfcg.cn)上进行公告,各采购代理机构还可以在其所建立的网站上进行公告。此外,公开招标公告、中标(成交)公告还应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及时进行公告。

  二、公开招标公告、公开征集供应商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的内容应严格按《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深财购[2004]13号)第八条规定执行。中标(成交)公告的内容除《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深财购[2004]13号)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包括项目编号、定标日期、中标(成交)金额等内容。
 
  三、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或在网站上(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网,采购代理机构在其所建立网站)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网站(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网,采购代理机构在其所建立网站)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四、公开征集供应商竞争性谈判的,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时间为3日。

  六、所有招标投标信息公告日期自发布公告后第二天开始起算,公告日期截止日为法定假日的,则法定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截止日期。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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