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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事省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监管的通知

作者: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于:2007-02-08 17:19:00 来源: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闽财购〔2007〕9号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业务的监管,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率和质量。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以及《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决定从2007年3月1日起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事省级政府采购业务活动进行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财政厅根据日常监管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发现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档案:
(一)资格管理情况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应办理变更或换证手续;
2、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二)基础工作情况
1、档案管理
严格按照《福建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资料真实、完整、及时,且保管符合有关的规定。
2、信息统计
政府采购信息报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3、保证金管理
保证金管理符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
(三)采购业务情况
1、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代理政府采购项目应按规定与采购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
不得接受福建省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项目采购业务。 
2、执行采购方式
严格按委托协议确定的采购方式执行(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必须获得省财政厅的批准)。
3、编制采购文件
① 编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② 编制采购文件应遵守《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及《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实施指引》的规定;
③ 要科学、合理地编制采购文件,避免出现倾向性、限制性等条款;
④ 采用的评标方法、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⑤ 采购金额3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报备时,应出具从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两名(含两名)以上专家对招标文件做出评审意见;
⑥ 财政部门在招标文件备案过程中责令修改的,要及时按要求作出修改;
⑦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在公告期内被责令修改而需依法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其变更时间的通知公告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原发布公告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4、按规定出售招标文件。
5、政府采购信息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6、按规定将有关采购文件及时、真实、完整备案。
7、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
8、开标符合规定程序。
9、评标程序符合规定,评标过程记录完整。
10、采购结果及时送采购人确认,并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工作质量情况
1、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要及时认真处理,对书面的质疑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
2、配合监管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监管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3、没有因被投诉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理的。
(五)廉洁自律和队伍建设
1、制度建设
要制定比较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内控机制;
2、廉洁自律表现和队伍建设状况
①不向供应商或其他人员泄露应当保守的采购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或在招标过程违规与投标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②不接受采购人或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行为;
③不接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
④不在采购人和供应商处报销因公或者因私费用。
(六)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接受监管部门依法监督,若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规和不良行为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也将被当作不良行为记录记载。
二、省财政厅将定期对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所发生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通报,并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fjzfcg.gov.cn)上公告;省财政厅还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违法行为的代理机构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省财政厅将甲级代理机构从事省级政府采购业务所发生不良行为记录次数情况定期上报财政部。
省级以下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参照执行,财政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七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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