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2008年度公务出境定点旅行社服务采购的通知
作者:珠海市财政局等 发布于:2007-05-10 16:17:00 来源:珠海市财政局
珠财采购〔2007〕1号
各区(经济功能区),市直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促进机关廉政建设,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市有关规定,我市从2006年开始实行公务出境定点旅行社服务采购。经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标,广东省拱北口岸中旅等八家旅行社成为我市2007-2008年度公务出境定点旅行社(详见附件1)。为了使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对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组织出访、考察、招商、培训等境外公务活动,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实行定点旅行社服务采购。
二、服务期限
本次公务出境定点旅行社服务采购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服务期限为两年。
三、采购流程
一般情况下,公务出境定点旅行社服务采购按以下流程进行。具体采购流程图详见附件2。
(一)计划阶段
采购单位在明确采购需求,落实采购资金后,于每季度前15日向同级财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办)(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填报《公务出境服务采购计划申请表》,同时,附上公务出境政府批文和财政资金落实批复件。组团费用不得超预算,严格控制公务出境费用。财政部门批复采购计划后,采购单位要及时到市外事局按规定办理公务签证等有关手续。
(二)采购阶段
采购单位实施采购分三个步骤。
第一,确定成交旅行社。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组团费用预算在20万元以内的,采购单位根据批复的采购计划和出境需求,直接从定点旅行社中选择一家作为成交旅行社,出具《成交通知书》;费用预算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负责组织公务出境的单位作为采购单位,采购单位需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定点旅行社进行竞价,通过竞价确定成交旅行社。
竞价程序为:1.采购单位成立竞价小组(由采购单位派出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提前7个工作日向三家或三家以上定点旅行社发出《公务出境组团竞价邀请函》,并明确组团具体需求、报价截止时间、竞价时间和地点;2.被邀请的定点旅行社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向采购单位提交密封的《公务出境组团报价表》,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3.竞价小组在同一时间公开所有密封报价,只有三家旅行社报价的,取报价最低的旅行社为成交旅行社;有三家以上旅行社报价的,取最接近平均报价(与平均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旅行社为成交旅行社(当出现绝对值相同的情况时,采用现场公开抽签方式确定成交旅行社)。采购单位对成交旅行社出具《成交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列明参团单位、人数以及成交报价。
第二,在确定成交旅行社之后,采购单位根据《成交通知书》确定的报价与成交旅行社签订《珠海市公务出境组团合同》。珠海市公务出境组团合同格式,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招标文件另行制定。
第三,采购单位自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公务出境组团合同,填写《珠海市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履约阶段
采购单位组织对旅行社履约的验收。根据每项公务出境合同服务项目的履约情况,真实、认真地填写《珠海市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验收报告》,以此作为合同结算依据之一。
四、资金支付
(一)资金支付办法分两种情况:一是对于已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或会计集中核算的采购单位,由采购单位通过市(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或市(区)财政专户向组团旅行社支付组团费用;二是对于没有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或会计集中核算的采购单位,由采购单位自行向组团旅行社支付组团费用。采购单位不得擅自超合同金额支付,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
(二)合同预付款支付依据,包括组团合同、珠海市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表和发票等凭据;合同结算余款依据,包括珠海市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验收报告和发票等凭据。支付依据不足,资金支付部门不予办理支付手续。
(三)签证费、保险费和境外培训费由采购单位凭合法票据直接支付,不得通过定点旅行社代支。
五、相关规定
(一) 在采购竞价过程中,采购单位不得擅自取消竞价结果。因特殊情况紧急变更行程或增减项目预算而需要重新竞价,采购单位须报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核准,邀请包括原来所有参与竞价的旅行社在内的定点旅行社重新进行竞价。如果采购单位在签订组团合同之后出现变更情况,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 采购单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从定点旅行社之外委托其他旅行社组团,须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办理特殊采购报批手续。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采购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 如有定点旅行社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珠海市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验收报告》综合评价为60分以下(不含60分)或有分项服务评价为60分以下的,采购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扣下余款(质量保证金),不予支付。
(四) 任何一家定点旅行社在服务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调查属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取消其定点旅行社资格,市政府采购中心按定点框架合同约定,没收该旅行社履约保证金并上缴财政。
1.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要求,被有关部门停业查处的;
2.《珠海市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验收报告》综合评价低于60分,累计达两次的;
3.发现与采购单位或其他定点旅行社有串通投标行为的;
4.成交旅行社将组团合同转包给其他国内旅行社的。
(五) 采购单位有关投诉事项,可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电话:2510359、2510595,传真:2510575。
六、纪律要求
(一)为维护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各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公务出境组团,原则上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委托定点旅行社进行服务采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从定点旅行社之外选择旅行社组团,必须报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
采购单位经办人不按规定程序竞价或擅自取消定点旅行社竞价结果或擅自超合同金额支付款项或不真实地填写《珠海市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验收报告》,按有关规定追究经办人的纪律责任。
(二)各采购单位应自觉接受和配合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采购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市政府采购中心等相关部门反映,以便及时改进和完善。《公务出境服务采购计划申请表》、《公务出境组团竞价邀请函》、《公务出境组团报价表》、《成交通知书》、《珠海市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表》和《珠海市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验收报告》相关表格均可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珠海门户网站(http://zhuhai.gdgpo.com)或珠海市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cngpc.com)下载栏目下载。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监察局
珠海市审计局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七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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