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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采购办关于做好省级单位2008年度计算机等通用设备协议供货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于:2008-02-22 10:13:00 来源:

省级各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办字〔2003〕32号)精神,2008年度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油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投影仪等协议供货项目已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现就做好本期协议供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杭(不含萧山、余杭区)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单次采购数量或预算金额在下列限额标准以下(含本数)的,均应在本次协议供货的中标机型或品牌范围内进行采购:
    1.计算机、打印机数量40台,采购预算40万元;
    2.数码相机、传真机、扫描仪数量20台,采购预算20万元;
    3.数码摄像机、投影仪数量10台,采购预算20万元;
    4.复印机、油印机数量5台,采购预算30万元。
    采购单位在采购复印机、油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投影仪等产品时,可以选择中标品牌范围内的所有机型;采购计算机、打印机时,只能选择中标品牌范围内的中标机型。由于特殊原因,需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品牌或机型的,采购单位必须报经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采购办)审核同意后,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除协议供货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指定品牌采购。

    二、协议采购有效期
    本次协议供货的有效期为:本通知发文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在此期间,中标供应商或其指定的供货商应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中的承诺和协议要求,向各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相关服务。对由于中标供应商自身原因,不能按照承诺及时提供中标产品和相关服务的,省采购办将按规定进行查处,直至取消协议供货资格。
本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及供货商名单、承诺书、协议书、中标品牌、规格型号、优惠率、价格和相关服务等具体内容请查阅浙江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栏目(网址为http://www.zjzfcg.gov.cn)。

    三、具体采购程序
    本期协议供货价格为实际采购时的最高限价。采购单位应在协议供货价格和采购预算限额内,通过“网上竞价采购”的办法确定最终成交供货商。“网上竞价采购”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
    1.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采购单位通过财政政务外网(网址为http://220.191.246.146:9080/zfcg)“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在每月15日前按规定编制《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采购办确认。如因特殊原因需采购非协议供货中标品牌或中标机型的,采购单位应在办理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的同时,对其原因作出书面说明并盖章,扫描录入“浙江省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一并报省采购办确认。
未编报上述协议供货项目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规定先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追加手续。
    2.发起询价并竞价。省采购办下达《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确认书》后,采购单位应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协议定点采购管理系统”,填写协议采购询价单,在确认的预算金额和数量内,选定所需采购的产品,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产品配置,并按自己掌握的市场价格设定相应的委托价格后发起询价,由系统自动将当天各采购单位发起询价的产品及其数量进行集中归并,在规定截止时间前,统一向协议供货范围内的所有供货商进行竞价。供货商将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按要求进行密封报价。
    3.确定成交。报价时间截止后,系统将自动根据供货商的报价情况,按以下原则确定候选成交供货商:
    (1)报价最低的供货商成交;
    (2)报价相同的,先报价的供货商成交;
    (3)报价和时间均相同的,供货时间最短的供货商成交。
    如候选成交供货商的报价高于采购单位委托价格的,采购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是否同意该供货商的报价作为最终成交价进行确认;不同意的,可重新选购产品并发起询价;超过规定时间不确认的,系统将默认采购单位同意成交。如候选供货商的报价低于采购单位委托价格的,系统自动默认采购单位同意成交。同意成交的,系统将提交省政府采购采购中心审核。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同意后,候选成交供货商即为最终成交供货商。
    4.合同签订。成交供货商确定后,采购单位应和成交供应商通过“协议定点采购管理系统”签订采购合同,网上合同签订完成后,供货商应打印书面采购合同,并加盖公章后送采购单位盖章。书面采购合同一式两联,分别由采购单位、中标供应商(或供货商)留存。
    5.货物验收。供货商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将协议供货产品送至采购单位指定地点。同时从网上将《协议供货产品验收结算单》提交采购单位审核、确认。采购单位应按规定组织人员对其采购的协议供货产品进行检查验收,对品牌型号、配件、数量、交货时间等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合格的,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结算单的“验收意见”栏上签署意见,并在网上予以确认,确认后的验收结算单和电子采购合同将由系统进行备案登记。
采购结束后,采购单位可以从网上对本次协议供货产品的质量、价格和供应商服务等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对中标供应商或供货商考核的依据。
    6.资金结算支付。采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货款支付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或拖欠。其中,对使用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由采购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向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机构申请“财政直接支付”;使用单位其他资金的,由采购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审核后,自行向供货商支付。
    协议供货项目应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结算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采购单位与供货商另有约定的除外)。单位财务部门须凭验收结算单、网上备案登记的协议采购合同和盖有“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专用章”的合法发票,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否则,单位财务部门应不予受理或支付。
通过省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支付的,集中核算单位须向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供验收结算单、协议采购合同文本和盖有“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专用章”的合法发票;其他非核算单位凭电子支付申请和网上备案登记信息办理支付手续。

    四、价格监控
    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建立协议供货产品的价格监督机制,加强对协议供货产品的价格行情监测,并对市场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协议供货期间,各中标供应商应于每月终了后2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报送3份在浙江省范围内销售数量在3台以上的同品牌同型号产品销售(或采购)合同,并据此作为该协议供货产品下个月的市场(基准)价,同时在网上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市场(基准)价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提出意见,如被举报或调查发现其市场(基准)价明显不实或提供虚假合同,一经核实,直接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并按本通知第五点第2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在协议供货期间,采购单位如果发现在完全可比的情况下,协议供货价高于市场价的,并能提供发票等书面证明材料,经省政府采购中心核实,报省政府采购办确认后,采购单位可以向非协议供货商购买。同时省政府采购中心应按规定提出对该协议供货商的处理意见,报省采购办给予处罚。

    五、监督管理
    1.各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必须严格遵守投标文件所作出的承诺,不得变相提高产品价格,降低服务质量,损害采购单位利益。
    2. 本期协议供货将对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实行考核评价制度,并进行动态管理。经省级采购单位网上考核评价,并由系统自动统计其“满意度指数”在60分以下的,或中标供应商不按规定调整产品市场(基准)价,或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被举报或监督查实在3次以上的,将按规定或协议约定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并从本次投标未入围的候选供应商中按序择优确定一家替补入围。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三年内不得进入全省政府采购市场。
    3.省级各采购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协议供货审核审批手续。严禁单位工作人员向中标供应商或供货商提出承诺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要求,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若发现采购单位有不正当行为的,应向省财政厅或省纪检监察等部门反映,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并予通报批评。
    4.省采购办设立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专用电子邮箱(邮箱地址:zjs.xycg@163.com),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通过电子邮箱向采购办反映。
    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是加强和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的有效手段,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办字〔2003〕32号)及本通知的规定,做好本次协议供货的各项工作,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采购办或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省采购办联系电话:0571-87055741;省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571-88907711。

附件:2008年浙江省省级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及供货商名单
二○○八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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