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业务信息公告管理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于:2008-03-13 11:46:00 来源:
南财采管〔2008〕33号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委、办、局,市属各事业单位,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各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公告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公开、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桂财采[2006]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政府采购业务信息应按规定在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同时还必须在南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以确保采购项目的充分竞争和采购结果的社会监督。
二、政府采购业务信息包括招标投标信息和非招标采购信息,招标投标信息是指包括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采购方式时应发布的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及其更正事项等,非招标采购信息是指包括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时应发布的采购公告、成交公告及其更正事项等。属于招标投标信息的,必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西财政网(www.gxcz.gov.cn,以下同)、南宁政府采购网(www.purchase.gov.cn,以下同)上同步公告;属于非招标采购信息的,必须在广西财政网和南宁政府采购网上同步公告。
三、在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的政府采购业务信息应做到内容真实、要素齐全、发布及时。相关的信息公告基本格式见附件1-3。
四、政府采购业务信息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负责在指定发布媒体上按规定进行公告。其中,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业务信息由其将信息直接提供给指定发布媒体,并将已发布信息的页面下载打印,加盖公章,随同相应的备案文件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由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进行采购的政府采购业务信息,必须在发布日期前1个工作日(或以上)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业务信息发布、存档及报备工作,并将分管政府采购业务信息公告工作的领导和专职人员的名单于2008年3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格式见附件4)报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六、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公告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政府采购业务信息公告管理的行为,要按照桂财采[2006]8号文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致电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电话:2189091,传真:2189082,邮箱:nnzcinfo@yahoo.cn。
特此通知。
附件:
1.南宁市政府采购 采购公告发布基本格式
2. 南宁市政府采购 中标、成交公告发布基本格式
3.南宁市政府采购 信息补充更正公告发布基本格式
4.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人员报备表
南宁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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