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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省本级单位结余指标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09-03 16:52:00 来源:海南省财政厅

  省直预算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促使省本级各预算部门(单位)加快支出进度,规范省本级单位结余指标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结余资金使用效益,我厅对《海南省省本级单位结余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适当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海南省省本级单位结余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海南省省本级单位结余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使省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加快支出进度,规范和加强省本级单位结余指标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结余指标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以及海南省省本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本级所有预算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结余指标是指单位在某一预算年度执行终了后,从经费拨款、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中核拨支出形成的结余指标(不含基本建设支出结余指标)。
  
  第四条  结余指标以预算执行年度为准划分为当年结余指标和历年滚存结余指标。当年结余指标是指当年预算执行年度终了后,当年预算安排形成的结余指标;历年滚存结余指标是指预算执行年度前一年的累计结余指标。
  
  第五条  结余指标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指标和项目支出结余指标。
  
  第六条  基本支出结余指标管理
  
  (一)基本支出结余指标分为人员经费结余指标和公用经费结余指标。
  
  (二)人员经费结余指标原则上统一收回,平衡预算,不再留归单位使用。
  
  (三)公用经费结余指标(不含会议费和办公设备购置费结余指标)留归单位继续用于弥补本单位预算安排不足部分。会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结余指标继续留归单位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调剂用于其它方面支出。
  
  第七条  项目支出结余指标管理
  
  (一)当年结余指标管理
  
  年初预算安排及从预备费等预留指标中追加形成的当年结余指标原则上统一收回,平衡预算,不再留归单位使用。
  
  从省本级新增财力中追加预算形成的当年结余指标,需要继续使用的,可结转下年度留归单位继续使用。
  
  (二)对已批政府采购计划但未能完成采购的,且年初部门预算或追加预算时已明确应实行政府采购的结余指标,继续留归单位使用。但单位擅自改变指标用途,未经批准申报政府采购项目形成的结余指标则须按上述(一)进行处理。
  
  (三)按公务车辆编制核定的公务车辆购置费结余指标,作为特例,继续留归单位用于相同项目支出。
  
  第八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部门(单位)申请追加预算的,应首先从其省财安排的项目支出结余指标和基本支出历年滚存结余指标中调剂解决。对仍有省财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历年滚存结余指标的部门(单位)原则上暂不予追加项目支出预算。
  
  第九条  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省财政厅将根据预算单位上年度经常性项目结余指标情况,相应核减预算单位下年度部门预算经常性项目经费预算指标。
  
  第十条  对于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形成的结余指标,原则上继续留归单位使用。省财政厅将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原则上根据结余指标情况相应核减该预算部门(单位)下年度同类预算指标。
  
  第十一条  结余指标用款计划审批程序,按照省本级国库管理改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本级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结余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预[2007]8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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