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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选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09-26 17:11:00 来源:山东省

  鲁财库〔2008〕25号
  
  关于选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作用,促进我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4〕20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决定对“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内现有专家基本情况进行重新审核,并公开选聘各行业、领域的专家,扩大和充实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聘范围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主要从国内各级政府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及行业组织中从事各类专业活动的专家中选聘。专业分类及代码见附件1。
  
  二、专家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2、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相关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3、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4、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5、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具有突出贡献并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博士生导师,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相关成果的主要完成人,获部、省级以上相应系列奖励相关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具有丰富行业经验的金融法律专家等,年龄可放宽至65岁;两院院士,承担国家863、973计划、科技攻关、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科技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年龄不限。
  
  6、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7、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不具备基本条件中第二条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以认定为评审专家。
  
  (三)凡符合以上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均可通过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推荐参加选聘,也可以由专家本人自我推荐。
  
  三、选聘方式
  
  本次选聘采用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各市财政局、省直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将本部门(单位)、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专家统一组织上报。
  
  专家个人可以网上自荐,申请步骤如下:
  
  1、进入省级政府采购网站,登录“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选择“专家自荐”;
  
  2、按说明在线填写《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表》(附件2),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完成网上填报;
  
  3、完成网上提交以后,须同时向省财政厅提供一份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书面《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备案。书面推荐表可直接在网上打印或下载到本机打印,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送(寄)山东省财政厅国库处(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济大路3号,邮编250002)。
  
  因故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网上填报后可由个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随个人材料直接按上述地址提交审核。
  
  推荐或自我推荐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文化及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个人文化及专业简历;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免冠一寸照片两张。
  
  四、选聘时间
  
  本次专家选聘工作截止日期为2008年11月30日。个人网上自荐长期有效。
  
  五、现有评审专家库内专家基本情况审核
  
  现有库内专家基本情况有变动的,需要填报《评审专家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附件4),报省财政厅审核变更。主要内容包括:工作单位、单位性质、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现从事专业、本人认为在项目评审中需回避的单位等。
  
  人事关系在省直的专家,其基本情况由省财政厅审核;人事关系在各市的专家,其基本情况由各市财政局负责审核。
  
  仅变更联系方式的,可由专家个人登录专家库进行变更,如忘记密码可致电财政厅国库处查询,查询电话0531-82669590。
  
  六、注意事项
  
  各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建有评审专家库的,除完整上报新选聘评审专家书面材料外,应同时上报本市(单位)《评审专家库专家基本情况表》(附件3)和相应的《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表》,其他书面材料可以不报。
  
  请各推荐单位不要重复推荐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现有专家。各市财政局、省直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报送的专家材料应认真审核整理。
  
  各推荐单位如对专业分类有改进建议,请填写《评审专家库专业调整建议》(附件5),与有关材料一并报送。
  
  联系人:省财政厅国库处   明德兵  焦艺柯
  
  电  话:0531-82669590
  
  附件:1、专业分类及代码
  
  2、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表
  
  3、评审专家库专家基本情况表
  
  4、评审专家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
  
  5、评审专家库专业调整建议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评审△  专家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8年7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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