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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印发加强集中采购执行工作意见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09-26 17:24:00 来源:安徽省

  财购〔2008〕85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政府采购中心:
  
  现将《关于加强集中采购执行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执行  意见  通知
  
  抄送:财政部,省直各部门、单位,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
  
  安徽省财政厅办公室   印发250份   2008年8月18日印发
  
  关于加强集中采购执行工作的意见
  
  一、为进一步完善集中采购机构运行机制,规范集中采购行为,提高集中采购活动效率,明晰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集中采购活动的具体职责,特制定本意见。
  
  二、集中采购机构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采购方式组织集中采购活动,并且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三、采购文件由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共同编制。集中采购机构负责采购文件商务条款、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的编制;采购人负责采购文件具体技术参数的编制。
  
  四、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对编制完成的采购文件进行审核,对属于自己编制的不合理条款,应当及时研究改正;对属于采购人编制的技术参数中含有明显倾向性等不合理条款,应当要求采购人及时改正。
  
  五、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开标前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有关情况。
  
  六、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采购项目开标会,可根据项目特点邀请监督人员或申请公证机关进行现场监督、公证,指定专人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七、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具体有以下职责:
  
  (一)规范和维护评审工作秩序;
  
  (二)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委参与评标,应作为评标秘书,记录评标过程和结果;
  
  (三)发现评委与本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令其回避;
  
  (四)评标期间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
  
  (五)如实记录评标专家工作情况,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
  
  (六)评标情况的文字和电子档案,及时整理归档备查。
  
  八、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经采购人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后,集中采购机构应将中标(成交)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九、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属于技术标书部分的,应当由采购人答复;属于商务标书和其他方面的,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答复。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十、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集中采购机构应当认真核对中标(成交)公告与评标报告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十一、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内容作实质性修改。
  
  十二、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协议,代表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将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十三、中标(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不按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集中采购机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处理。
  
  采购人在规定时间内不按采购文件约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拨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十四、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监督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约。集中采购机构发现供应商、采购人未按合同履约的,应书面通知供应商、采购人履约,催促无效的,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十五、集中采购机构应当配合采购人做好大型或者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对采购人反映有关质量、服务等问题,应指定专人及时核实处理;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机构做好检测、鉴定和处理工作。
  
  十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适时对采购人进行回访,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了解政府采购项目的质量和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情况,对重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跟踪监督。
  
  十七、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岗位工作纪律要求,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及工作岗位,明确各操作环节的职责与权限,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
  
  十八、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比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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