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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10-16 14:20:00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国库处

鲁财库〔2008〕36号

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采购人应在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中,详细列明采购品目名称、采购数量、技术要求等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都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执行,可以将多个政府采购计划合并,作为一个项目进行采购,但不得将一个政府采购计划拆分成多个项目进行采购,也不得超计划采购或改变中标结果。

二、进一步加强采购合同和资金支付管理。一个项目应一次采购完成,不得分次采购。要尽量减少合同数量,一个项目中一家供应商应合并签订一个合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采购资金,采购人办理支付申请时,应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由主管部门转发至财政部门,确认无误后,一次性提交对应项目的采购合同、《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专用)以及经采购代理机构确认的《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情况表》(详见附件)。

    三、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尚未执行的政府采购预算(年初批复和年中追加),各部门应督促所属单位抓紧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尽快组织采购,并在不影响年底指标和拨款对账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事宜,合理确定货款支付时间,以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情况表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预算  执行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8年9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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