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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10-16 15:16:00 来源: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各市(州)财政局、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分散采购的管理,规范政府分散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我们草拟了《四川省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现就草案二次向你们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08年10月30日前反馈至我处。
  
  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28-86723190     吴正新
  
  电子邮件:wuzhengxin.888@163.com
  
  地址:成都市南新街37号
  
  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四川省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分散采购的管理,规范政府分散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政府分散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分散采购(以下简称分散采购)是指四川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下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分散采购是法定的政府采购形式之一,不是自行随意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专用类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有特殊需求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分散采购实行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各级财政部门是分散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分散采购活动中的监督管理职责。
  
  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分别依法对分散采购活动实施监察和进行审计监督。
  
  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履行分散采购操作执行职能,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分散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分散采购应当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严格执行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自主创新产品、进口产品、含有密码技术的信息产品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  分散采购项目应当编入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实施分散采购前,采购人应向财政部门填报《四川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需财政部门批准的分散采购项目,应同时提供能够充分体现采购项目有特殊需求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九条  财政部门收到《申报表》后,应当及时予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以受理并尽快批复采购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不予受理并及时退回采购人。
  
  第三章  实施主体
  
  第十条  组织分散采购活动应当做到主体合法。
  
  第十一条  分散采购活动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选择。
  
  第十二条  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三条  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分散采购事宜,应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依法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同时代理同一分散采购项目。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不得联合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人与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不得联合编制采购文件。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分散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适用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分散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分散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分散采购项目达到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分散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分散采购项目,依法不能适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的,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
  
  第十八条  采购方式的变更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基本程序
  
  第十九条  分散采购活动应当做到程序规范。
  
  第二十条  采购人自行组织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按规定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需要财政部门批准的)。
  
  (二)依法编制无倾向性、排斥性的采购文件。
  
  (三)按规定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信息公告。
  
  (四)向供应商发售采购文件。
  
  (五)视情况向供应商召开答疑会。
  
  (六)按照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
  
  (七)开标、唱标(适用于招标采购)。
  
  (八)评审委员会审查供应商资格,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九)评审委员会按规定进行评审。
  
  (十)评审委员会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
  
  (十一)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十二)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十三)依法受理供应商质疑并作出质疑答复。
  
  (十四)配合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
  
  (十五)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十七)验收采购项目、支付采购资金。
  
  (十八)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人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按规定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需要财政部门批准的)。
  
  (二)自主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三)提供无倾向性、排斥性的采购需求书。
  
  (四)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
  
  (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七)验收采购项目、支付采购资金。
  
  (八)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二)依法编制无倾向性、排斥性的采购文件。
  
  (三)按规定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信息公告。
  
  (四)向供应商发售采购文件。
  
  (五)视情况向供应商召开答疑会。
  
  (六)按照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
  
  (七)开标、唱标(适用于招标采购)。
  
  (八)评审委员会审查供应商资格,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九)评审委员会按规定进行评审。
  
  (十)评审委员会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
  
  (十一)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十二)依法受理供应商质疑并作出质疑答复。
  
  (十三)配合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
  
  (十四)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五)组织协助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
  
  (十六)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二十三条  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不予确定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从其他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
  
  (一)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的;
  
  (三)不符合本次采购活动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对采购文件未作实质响应的;
  
  (四)被财政部门作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尚在处罚期内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正当理由证明不具有供应商资格条件的。
  
  采购人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除采购任务取消外,重新进行采购。
  
  第六章  合同及验收
  
  第二十四条  分散采购合同签订和履行适用合同法,并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分散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组织分散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分散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验收过程中,发现供应商不按照分散采购合同履约的,应当不予验收。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验收过程中,不能向供应商提出分散采购合同以外的条件作为验收事项。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遵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采购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情况;
  
  (二)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情况;
  
  (三)政府采购审批或备案事项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情况;
  
  (五)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执行情况和评审专家使用情况;
  
  (六)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和资金支付情况;
  
  (七)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情况;
  
  (八) 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审批或备案事项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情况;
  
  (四)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执行情况和评审专家使用的情况;
  
  (五)采购效率情况;
  
  (六)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
  
  (七)对供应商质疑处理情况;
  
  (八)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本部门、本系统的分散采购工作进行内部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高效地组织分散采购活动。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分散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等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可以采用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的文书形式。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给予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提起质疑投诉及其答复处理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分散采购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分散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更、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8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参考格式

四川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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