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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重申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10-22 14:16:00 来源:深圳市财政局办公室

  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目前我市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个别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进口产品采购等现象,为了进一步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经我局事前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实施进口产品采 购活动,否则进口产品参与的投标、谈判或询价为无效。
  
  二、进口产品招标采购时,不得排斥国内产品参与竞争,且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请严格遵照我局印发的《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8〕1号)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活动。
  
  特此通知。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进口产品△  审核  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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