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政府协议采购商品标签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11-06 16:30:00 来源: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各货物类协议供应商:
根据深圳市纪委的要求,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将从2008年11月1日起在部分货物类协议商品中试行标签制度。为了做好该项工作,使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标签试行范围。办公自动化设备、涉密复印机及打印机、民用空调、电脑及外围设备、网络设备、电视机、传真机共七大类。
二、标签印制及发放。标签印制要统一样式、统一内容、统一规格,由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监印并发放给各协议供应商。
三、标签的使用。各试行协议供应商出售给采购单位协议商品必须使用协议商品标签,要求内容真实、填写完整、字体清晰、不得涂改。并对标签使用做详细记录,包括采购单位名称、使用数量,以备核查。
四、监督检查。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对标签的使用实施监管,不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对查出售给采购单位的协议商品未按规定使用标签的,或标签内容失真、失实的,市政府采购中心将按照深府购[2008]13号文第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规定,请各试行货物类协议供应商严格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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