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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关于启用2008年版公开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11-27 11:52:00 来源: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市政府采购的水平,推动政府采购的规范性操作,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了对南宁市政府采购货物类公开招标文件范本的修订工作。现将修订后的范本印发给你中心,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第一章“公告”中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十二日。
  
  二、编制第二章“货物需求一览表”时应注意:
  
  1、所设置的各项技术参数要求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2、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3、技术参数要求应该是共性技术指标,不得照搬某一品牌某一产品的技术指标作为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要求;且技术参数要求原则上应设置为一个范围内的数值,而非一个具体数据,应尽可能清楚而准确地规定到各种要求的最低限度。
  
  三、编制第三章“评标方法”时应注意:
  
  1、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时,其评分细则中使用定档打分方法的,确认档次的依据应为第二章“货物需求一览表”中标注★号的内容。
  
  2、禁止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第四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投标人要求澄清的截止时间应为投标截止时间前七日。
  
  五、第四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设置为90天左右为宜。
  
  六、公开招标文件发出后,因故暂停累计达80天以上,应重新编制招标文件再发售。
  
  请你中心自发文之日起统一使用新的范本编制公开招标文件,并参照该范本修订货物类其他采购方式以及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范本,于2008年12月31日前送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使用及修订过程中的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我局,联系人:廖琪、曾肄业,联系电话:2189091、2189081。
  
  附件:《南宁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范本 2008年版)》
  
    
  南宁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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