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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在招投标过程中项目经理资质要求有关规定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12-26 14:39:00 来源:大连市建委招投标管理处

  各投标人、招标人、招投标代理机构:
  
  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筑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规定,从2008年2月27日开始,停止使用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注册建造师代替。但截止2008年2月27日,建造师注册工作并没有完成,且无人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为确保建设工程的正常实施,结合工作实际,在招投标过程中,对项目经理资质要求做如下规定:
  
  一级资质:大连市首批一级建造师注册及证书发放工作于2008年5月完成,因此,自2008年6月1日起,停止使用一级项目经理证书,在招投标活动中必须提供一级注册建造师(含一级临时注册建造师)证书。
  
  二级资质:大连市首批二级建造师注册及证书发放工作于2008年11月完成,因此,自2008年12月1日起,停止使用二级项目经理证书,在招投标活动中必须提供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二级临时注册建造师)证书。
  
  三级资质: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延期使用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通知》(辽建[2008]262号),我省建筑企业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聘用项目经理证书有效期延续到2008年12月31日。自2009年1月1日起,将停止使用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聘用项目经理证书。关于建造员证书的核发和使用工作请向项目经理资质管理部门咨询。
  
  特此通知。
  
  市建委招投标管理处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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