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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送温暖帮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01-06 10:30:00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企字〔2008〕33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总工会(宁波不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送温暖帮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总工会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浙江省送温暖帮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困难职工送温暖帮扶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强化监督,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做好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省财政专项安排的送温暖帮扶资金。各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给各级总工会用于送温暖帮扶的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帮扶对象为纳入各级总工会档案管理的困难职工(含农民工,下同),包括: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民政部门救济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
  
  (三)本人或配偶、子女身患大病、重病、严重伤残,医疗费支出巨大,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民工;
  
  (四)遭受重大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民工;
  
  (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元旦、春节送温暖慰问款物及临时性生活帮扶;
  
  (二)就医帮扶;
  
  (三)子女就学帮扶;
  
  (四)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活动发生的合理开支。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帮扶中心场地建设;其他与困难职工送温暖帮扶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根据全省送温暖帮扶工作计划,省总工会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经商省财政厅同意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总工会联合发文下达,通过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拨付至同级总工会,并纳入各级总工会部门预算管理。
  
  第七条  各级总工会要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案,做到统筹兼顾,既要为集中开展送温暖活动提供资金,也要为开展经常性的帮扶活动提供资金,推进送温暖帮扶活动向经常化、制度化、社会化方向发展。
  
  第八条  各级总工会要规范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实行动态跟踪制度。上一级总工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地区困难职工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级总工会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审批程序;规范会计凭证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总工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加强内部经费审查力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部门的检查,接受职工群众与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专项资金,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总工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工会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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