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关于做好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编制核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03-12 17:21:00 来源:陕西省财政厅
省级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法(试行)》(陕办发[2008]19号)以及《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现就核定车辆编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起止时间:从2009年3月5日起,6月30日结束。
二、核定范围:省级机关包括机关行政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数以省编办核定的2008年底人数为准,车辆数包括2007年年底数和2008年新增加车辆数。
三、申报审核程序:在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领取《陕西省省级机关车辆编制申请审批表》,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本单位人员编制数和车辆实有数。审核程序为:先经省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室审核后,再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经分管厅长同意,报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编制审批领导小组核定后,由省财政厅发文确认各单位车辆编制数,并发放《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编制本》(加盖陕西省财政厅公章后生效)及《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编制证》(加盖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编制专用章后生效,属一次性编制的加盖一次性编制印件)。车辆编制证属于单车身份证明,车辆发生更新、转入、转出等变更情况时,须加盖陕西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编制审核条形章予以确认。
各部门、各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及时高效的原则,高度重视车辆编制核定工作,指派专人负责清查本单位车辆资产,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车辆现状和人员编制数,省财政厅将依据各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的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陕西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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