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试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财政局文件 南财采管〔2009〕31号
市教育局、卫生局、民政局:
为了探索更积极、有序、高效的采购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对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医疗设备及器械、救灾物资等项目试行部门集中采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门集中采购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管办)监督”的工作体制。主管部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本部门、本系统项目组织实施采购,并对部门集中采购结果承担责任。采管办负责对部门集中采购实行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全面的监管职责。
二、主管部门内部应设立专门或兼职的科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采购,并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采购管理和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相互制约监督机制,同时将相关的内控、管理制度等报采管办备案。
三、主管部门应汇总本部门、本系统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并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采购时,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留一份,一份报采管办备案。
四、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确定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填写《南宁市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备案)表》一式三份报采管办审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由采购单位或由采购单位商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并填写《南宁市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备案)表》报采管办备案。
五、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根据南宁市政府采购文件范本编制采购文件,并按〈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南财采管〔2008〕25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南财采管〔2008〕26号)、《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座谈会精神的通知》(桂财采〔2008〕5号)有关规定执行。同一类别的采购项目可进行整合采购。
六、部门集中采购信息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业务信息公告管理的通知》(南财采管〔2008〕33号)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财政网、南宁政府采购网)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七、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使用的评审专家应按〈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南财采管〔2007〕169号)和《关于规范使用南宁市政府采购专家库的通知》(南财采管〔2009〕16号)规定从采管办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单位代表担任评委时应持有加盖公章的《评审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参加评审。
八、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按采购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评标,开标、评标时采购单位应通知采管办、主管部门纪检等进行现场监督。
九、采购单位在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
十、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备案应按《南宁市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南财采管〔2005〕92号)执行,其中采购文件应在项目采购信息发布后三个工作日内送采管办备案,评标报告和二份采购合同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送采管办备案。
十一、采购单位应严格按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签署验收报告。对于大型或技术复杂的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十二、采购单位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向采管办提交《南宁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证明和资金支付申请表》等资料,经审核合格后,由采管办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拨付。
十三、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二日内向采管办报送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信息统计季度报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除外),报表内容应真实、完整。季度报表取数时间统一规定为截止当季最后一个月二十五日,但年报必须是全年完整的统计数据,报送内容包括统计报表、分析报告各一份。网络版用户可直接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首页“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http://report.ccgp.gov.cn/login.cfm),单机版用户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统计专栏(http://report.ccgp.gov.cn/tjzl/index.cfm)下载压缩包。
十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采管办联系,联系人:林洁华,联系电话:2189092。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