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本级交通标线标志隔离设施单项施工预算价200万元以下施工企业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
南财采管〔2009〕48号
关于市本级交通标线标志隔离设施
单项施工预算价200万元以下施工企业
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中标施工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由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政采中心)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对市本级交通标线、标志、隔离设施单项施工预算价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施工企业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确定了中标施工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政府采购中标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中标人)名单如下:
中标单位
中标下浮系数
排序
深圳市博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9.67%
1
广西远长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9.67%
2
杭州神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9.67%
3
如以上中标施工企业未能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45天内提供《区外来桂企业登记备案证》和《外地来邕企业资质登记备案表》复印件,则取消中标资格,由市政采中心与排名第四位的中标候选人依次递补签订定点施工协议但中标下浮系数不变。
二、纳入本次定点采购的范围: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采购交通标线、标志、隔离设施单项施工预算价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项目(含新建或更新补充项目)的施工企业,从2009年5月15日起至2010年5月15日止,统一从上述中标人中选择。
三、市政采中心依法代表采购人分别与中标人签订《南宁市政府投资工程200万元(含本数)以下交通标线、标志、隔离设施工程定点施工企业采购协议》,协议期为一年。
四、定点采购及支付程序:
(一)已列入《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表》或2009年城建计划的交通标线、标志、隔离设施项目的施工企业采购,在实施采购前不需填报《南宁市政府采购计划表》,直接按《关于2009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南财采管〔2009〕22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建计划实施中财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财采管〔2009〕28号)的有关规定到市政采中心办理委托;其他项目的施工企业采购,采购人按《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规定》(南财采管〔2007〕202号)相关规定办理项目资金审批手续。
(二)采购人委托市政采中心确定施工企业;市政采中心按照公开、合理、均衡的原则,根据工程项目的报送时间先后顺序在定点施工企业中按中标排名顺序以循环委托方式确定施工企业,具体的项目委托情况将及时在南宁政府采购网(http://www.purchase.gov.cn)公布。
(三)采购人按照《交通标线、标志、隔离设施工程定点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与确定的中标人签订工程定点施工合同,定点施工项目的合同金额为工程预算价,实际结算价为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工程结算价乘以(1-中标下浮系数)。其中新建项目的合同由工程建设单位与定点施工企业签订,更新补充项目的合同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定点施工企业签订。采购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一式两份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合同签订后施工企业方可进场施工,采购人可在进场施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申请备料进度款,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0%。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将工程结算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市财政局按审定的结算价扣除已拨付的款项向采购人拨付余款。
(五)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向施工企业支付进度款。在工程结算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前,工程进度款支付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0%,结算审定后可支付至结算价的95%(含已支付的合同款),5%结算余款留作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再支付。
五、采购人和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本通知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得虚报工程项目和随意减少工程量套取财政资金,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按违反财经纪律追究责任。
六、施工企业拒绝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市政采中心反映,市政采中心根据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七、相关协议、合同文本可登陆南宁政府采购网站中通用表格下载区查阅下载。
八、各有关单位在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市财政局、市政采中心联系,电话:2189091 5503477。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