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05-04 17:13:00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文号 沪财企[2009]17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2009-4-27
各有关区县财政局、商务委:
为进一步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0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0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四条 补贴方式:凡本市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五条 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六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市财政负担20%。市级补贴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区(县)财政局。
第三章 补贴的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七条 补贴对象:凡本市具有农业户口且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
第八条 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摩托车、热水器、电脑、空调、微波炉、电磁炉,共10大类。其中,摩托车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实施。产品的具体规格和型号按商务部、财政部规定执行。补贴产品在执行过程中如有调整,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将另行通知。
第九条 有效时间:凡在2009年2月1日起四年内,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第四章 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根据本市农业户籍人口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测算并下达各区(县)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数及市级财政配套数,按照测算的区(县)补贴资金规模,及时将不少于50%的补贴资金拨付到各有关区(县)财政的指定专户。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拨付。实施过程中发生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部分,由各区(县)财政先行垫付。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结束后,各有关区(县)财政局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实汇总本区(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在每年3月底前,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清算。
第五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及时将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信息录入到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的终端。购买人应当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可跨年度申报。
(二)申报时购买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身份证明原件,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存折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
5.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包括: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4.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镇)财政所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初审材料,及时报送区(县)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购买人。
(三)区(县)财政局根据乡镇财政所上报的初审材料,认真审核无误后,应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或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第六章 监 督 检 查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市财政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流通主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财政部、商务部对相关政策作修改调整,本办法也将作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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