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招标投标法》颁布十周年纪念宣传活动的通知
作者:政府采购信息网 发布于:2009-05-07 14:45:00 来源:天津政府采购
发改法规[2009]10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察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商务厅、法制办,各铁路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2009年8月30日是《招标投标法》颁布十周年纪念日。为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增强全社会依法招标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招标投标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决定开展《招标投标法》颁布十周年纪念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围绕《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回顾总结《招标投标法》颁布十年来在提高经济效益、推进体制改革、培育市场体系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研究探索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政策措施,营造有利于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
二、活动内容和形式
活动将集中于今年8月至明年1月在全国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一)组织召开相关会议
总结《招标投标法》颁布十年来在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研究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将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组织召开纪念《招标投标法》颁布十周年座谈会。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召开部门座谈会、专家研讨会、专题辅导报告会等形式,广泛交流本地区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的成功经验、做法,深入分析这部法律在实施中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共同商讨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措施。
(二)开展纪念宣传征文活动
为充分反映《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在我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交流社会各方在招标投标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中取得的成果和经验,深化对招标投标制度的认识,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法》颁布十周年纪念宣传征文活动。
各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认真做好本部门的组稿工作,至少上报一篇高质量的稿件。同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地区、本系统组织征文活动,将评审出来的优秀论文推荐参加全国征文活动。
(三)开展形式多样的纪念宣传活动
各地可以通过制作宣传展板,张贴宣传画报,开辟专题宣传网页,组织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招标投标法》贯彻实施情况。要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一批纪念宣传文章,在当地主要媒体刊登。可以结合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招标投标专项检查,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法》贯彻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这次活动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以《招标投标法》颁布十周年为契机,通过展示成就、总结经验、深化认识,更好地把握新形势下招标投标领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推进理论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切实增强招标投标行政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好有关纪念宣传活动。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紧扣活动主题,突出实践特色,注重活动效果。特别是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央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各项任务要求出发,既要大力宣传《招标投标法》贯彻实施的成效,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也要重点研究解决几个社会比较关心、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抓好有关政策措施的督促和落实,使纪念宣传活动成为推动招标投标工作的重要载体。
(三)加强协作,上下联动。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联合进行部署或者组织开展有关活动,在全社会创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各地应及时将活动开展的信息报送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
附:《招标投标法》颁布十周年纪念宣传征文活动启事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 察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铁 道 部
水 利 部
商 务 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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