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单位选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05-15 15:34:00 来源:大连市财政局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单位选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提高选用政府代理机构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严格自律和规范服务,我们制定了《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单位选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单位选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单位选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行为,加强对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管理,提高采购单位选用代理机构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代理机构严格自律和规范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用管理暂行办法》(辽财采[2006]69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采购单位委托代理机构代理开展政府采购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设立市本级代理机构信息库,对采购单位选用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采购单位选用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自主选择、客观公正、公平竞争和体现专业优势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单位指定代理机构。
第五条 采购单位依照下列方式选择代理机构:
(一)直接选定。对单次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直接选定代理机构。
(二)先选定范围再随机抽取。对单次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下同)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在具备相应资格的代理机构中选出5个候选代理机构(国际招标项目需选出2个候选代理机构),由采购单位代表通过计算机在其所选出的候选代理机构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定代理机构。
第六条 对于预算金额较大、关系公共利益及社会民生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第五条规定的方式选择代理机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时,采购单位应当向市采购办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采用其他方式依法择优选定代理机构。
第七条 采购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先选定范围再随机抽取”的选定方式。
第八条 采购单位可与代理机构签订年度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由代理机构代理该年度内该采购单位所有或部分单次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单位应将年度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在签订协议后第一个采购项目发布公告前报市采购办备案。
第九条 采购单位选用代理机构具体程序如下:
(一)采用“直接选定”方式选用代理机构的程序: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项目技术需求情况表(50万元以下项目用表)》(见附件1)的相应位置填写所选用的代理机构,在报送该表的同时一并上报市采购办。
(二)采用“先选定范围再随机抽取”方式选用代理机构的程序:
1、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项目技术需求情况表(50万元以上项目用表)》(见附件2)的相应位置填写候选代理机构名单,在报送《政府采购项目技术需求情况表》的同时一并上报市采购办。
2、在市采购办等有关人员的监督下,由采购单位代表通过计算机在其报送的候选代理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一个代理机构作为采购单位所报政府采购项目的委托代理机构。
3、代理机构抽出后,采购单位代表在《政府采购项目技术需求情况表(50万元以上项目用表)》的相应位置内填写抽出的代理机构名称并签字确认。
第十条 市采购办对采购单位选用代理机构的意见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采购单位通知被选用的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接到通知后依法与采购单位商定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在采购项目发布公告前报市采购办备案。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和要求选定代理机构的,监管部门可暂停有关项目的采购。
代理机构明知采购单位违反本规定接受委托的,一经查出,将在市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通报并停止市本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一年。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在选用代理机构过程中不得向代理机构索取和谋取不正当利益,代理机构不得以提供不正当利益等方式取得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违者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4年5月1日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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